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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温室还是狼窝
近日,一则上市公司高管性侵“养女”的新闻在网上持续发酵,引发公众强烈关注。4月11日,烟台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关于一女子控告鲍某性侵一案,已成立工作专班进行全面调查。至此,本案真相以及警方的公信力需依托公安机关的全力以赴加以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可见,强奸罪主要是违背女性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案中,李某称其在被鲍某收养期间遭遇精神控制和性侵,通过李某展示的零碎证据以及鲍某的反映,双方是否存在性关系这点不难辨别。此案迷离之处在于,是否如男方坚称的那样,两人为恋爱关系并且李某属于自愿,这也留待警方予以查明。
对于收养,法律其实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被收养人,《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而且收养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除此之外,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而且,该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当然,除了符合这些条件之外,收养实行登记主义,《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然而,根据现有资料显示,两人在年龄上显然不符合“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规定,显然也没有进行登记,因而未必属于合法的收养关系或者法律规定的监护关系,那么两人的关系到底如何,是否存在洗脑式的控制,依然需要更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
文/安徽中公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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