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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留用地使用权转让须2/3村民同意

根据规定,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

留用地用途受哪些限制?根据有关规定,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要求,从产业类型、用地标准、环保要求、建设指引等方面,引导留用地开发建设管理。

在性质上,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留用地可征收为国有土地。

留用地的使用权也是可以出让的,但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根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以无偿返拨方式取得的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不需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但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留用地使用权或出让、转让、出租、抵押集体留用地使用权,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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