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宣传食品的健康性,有的食品标签上会标注“天然……”。实务中不少职业投诉人也因此瞄准了商家的这一“天然”噱头,而发起投诉。那么食品标签上能否标注“天然”概念呢?
首先从食品安全标准的角度而论,我国当前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中均未禁止食品标签上不可以标注“天然”。而当前有效的执法文件中也未明确禁止这一措辞。2004年版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ORGANIC”、“CONVERSION TO ORGANIC”)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上述规定虽然明确了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可以标注“纯天然”,但很遗憾在新修订后于2014年实施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即删除了关于“纯天然”禁止性标注的规定。迄今为止再未出台新的可以直接限制或禁止该概念适用的规定。
在此情形下我们只能适用法律或相关标准的一般性规定来论证“天然”一词在食品标签中能否标注的问题。
“天然”一词在字典中的一般解释为,生来就有,自然形成。笔者曾咨询某位食品专家,他的回答是,大自然中只要客观存在的东西,都可以称之为天然的东西,包括人类生产出来的东西。虽然理论上,对“天然”一词的理解尚存在争议,但是不可否认,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其理解的所谓“天然”即,未经加工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但遗憾的是法律并未对此进行界定。
基于以上原因,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标签或者食品广告中宣称“天然”的,很难被认定为违法标注。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关注食品标签的配料表比关注宣称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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