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费是企业常见支出,餐饮费发票的开具和账务处理也是会计工作中常见问题,但是许多账务处理的界限分得并不是很清楚,这不,有位会计朋友就遇到了酒店行业的住宿费与餐费的开票问题(如图):
那么上述问题里的住宿费和餐饮费是合并开成住宿费呢?还是分别开具?
事实上,我们去酒店住宿,这个住宿费一般情况下是含早餐费的,那么酒店按住宿费项目开具发票;如果酒店的住宿费独立于早餐费,旅客单独支付早餐费,酒店应该是按住宿费与早餐费分项目开具。
对于上述分项目单独开具发票的情形,销售方酒店则需要确认清楚购买方即住宿人员所在企业的纳税人性质!
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员工,酒店需要分项目开具住宿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餐费的普通发票。如果酒店将住宿费及餐费分项目都开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议企业把发票认证后将餐费的税额做进项税转出。
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员工,可以要求酒店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酒店开具了专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会有滞留票的风险,建议退给酒店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外,公司在酒店举办会议产生的餐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第十四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也就是说,会议过程中发生的餐费属于会议费用的范畴,不属于餐饮服务范畴,应当作为会议费进行账务处理。
对纳税人来说,会议过程中发生的餐饮费是否允许抵扣呢?不同地区规定并不一致,根据原海南国税口径:若会议服务中还包含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应分别按照会议服务、餐饮服务、住宿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餐饮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根据原湖北国税口径:酒店业纳税人对提供会议服务中包含的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可一并按“会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销售方酒店在开具发票之前最好先确认清楚购买方住宿人员所在企业的纳税人性质,同时餐饮费发票也是税局稽查的重点,建议企业收到含餐饮的会议费发票时,先与当地税局核实清楚再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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