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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锦囊】第一期:报警后,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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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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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后

 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当遭遇刑事案件后,大多数的人第一反应就是前往公安机关报案。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很多当事人的报案得到了公安机关拒绝立案的回应,或者在报案后迟迟等不来是否立案的确切消息。这时,当事人要如何继续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当事人应当要求拒绝立案或迟迟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这份文件是后续所有救济途经的基础,用以证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事实。

《不予立案通知书》示例图

得到了报案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以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复议/复核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人民法院刑事自诉三种途经进行维权。

       法条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方法一:公安机关——复议/复核

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需要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七日内做出书面回应。

若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的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需要在收到复核申请的七日内作出回应。

注意: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主体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派出所无权出具。

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立案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方法二:检察机关——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工作行使监督权。

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投诉。人民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需要在七日内进行书面说明。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理由进行审查: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

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方法三:司法机关——刑事自诉

对于当事人求助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而无门,无法运用公诉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作为刑事自诉原告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模拟案例

家住珞珈山街道的张三因遭遇诈骗,向珞珈山街道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拒绝立案,向张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落款为武昌区公安局)。此时,张三有三种方法维权:

(1)张三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7日内向武昌区公安局申请复议,武昌区公安局需在7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若张三不服复议决定,可向武汉市公安局申请复核武汉市公安局需在7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2)张三可以武昌区公安局不立案为由,向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投诉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应要求武昌区公安局在7日内提供不立案的理由,若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通知武昌区公安局立案,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在10日内将不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

(3)张三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一般情况下,向武昌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武汉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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