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摘
个别预防与司法一般预防的以上主次关系,决定司法者即审判者与执行刑罚者对个别预防与司法一般预防的冲突的解决,应以个别预防的规定为主要根据,即处刑与行刑应首先考虑个别预防的需要,其次才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具体地说,在个别预防要求对某人处刑、行刑的情况下,即使司法一般预防不要求对某人处刑、行刑,也应对其处刑、行刑;在个别预防不要求对某人处刑、行刑的情况下,即使司法一般预防要求对其处刑、行刑,也不应对其处刑、行刑;在个别预防要求对某人处、行重刑或轻刑的情况下,即使一般预防相反地要求对某人处、行轻刑或重刑。也应按个别预防的要求处、行重刑或轻刑。
第六节 结论
对刑罚的功利根据的多方面的分析、考察,展示了如下一般性的结论:
1.对刑罚的功利根据的考察置根于刑罚与未然的犯罪的关系之中。因此,刑罚理论中凡与功利、预防等有关的问题,均是针对刑罚之于未然的犯罪的遏制作用而言的,而与对已然的犯罪的惩罚无关。
2.功利观念是独立于公正观念之外的另一种价值观念,刑罚的功利根据,在于刑罚的价值即功能。承认刑罚应有其预防作用,便必然承认刑罚的功利根据,否认刑罚的功利根据,便必然否认刑罚应该有其价值与作用。
3.刑罚之功利根据的渊源在于其是保护社会不受犯罪侵害、维护道德秩序免受犯罪破坏以及避免法律秩序受犯罪威胁的必然要求。
4.刑罚既具有防止一般人犯罪的作用,又具有防止犯罪人再犯罪的作用,而预防犯罪既可以维持与保护法律秩序与道德秩序,又可以保卫社会的生存,因此,预防犯罪是刑罚的功利根据的核心。
5.惩罚犯罪人既不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害,也不可能使既已发生的犯罪成为不复存在,因此,惩罚本身不独立构成刑罚的正当根据,即是说,为惩罚而惩罚不是正当的刑罚,只有为预防犯罪而实施的刑罚才具有正当性。
6.刑罚的真效性、有利性、节俭性与经济性,是刑罚的功利根据的一般规定,刑罚的惩罚的严厉性、犯罪的害恶的严重性、刑罚的必效性,刑罚的适度性,是刑罚的功利根据的具体规定。所有这些规定,共同构成刑罚的功利理性。
7.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是刑罚的功利根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在理论上,科学而完整的功利论应该是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相结合的、建立在对所有刑罚功能及其辩证关系的完整认识之上的双重预防统一论。在实践中。也应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