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全力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二、凡是在乌兰浩特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均需要向房屋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备案登记,报送出租房信息,房屋所有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及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
三、房屋出租人需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对承租人员进行及时如实全面登记,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或是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备案;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及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出租人职责。
四、承租人是外来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或者在兴安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承租人未主动申报的,出租人应当带领其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五、出租人对出租的房屋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等主体责任,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租赁双方应当接受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不得提供虚假身份证件;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严禁在出租房屋从事“黄、赌、毒”、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七、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违反本《通告》及不履行治安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移交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兰浩特市公安局
2023年11月21日
编 辑:李佳恩
一 审:白 杨
二 审:李 婧
三 审:张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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