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主办,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承办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实务要点”培训活动,以线上直播形式成功举办。
活动邀请了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志兴律师,就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实务要点进行了分享。来自研究会的会员、北京市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法律实务及产业界代表约350人在线参与了此次活动。
一、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则
惩罚性赔偿不是计算赔偿数额的具体方式,是在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加重处罚的措施。理解惩罚性赔偿可以考虑这两个角度,一是就打击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而言,包括普通侵权行为和恶意侵权行为,这里的“恶意侵权行为”就由惩罚性赔偿进行规制;二是就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对普通侵权行为可考虑“填平原则”下的损害赔偿,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可考虑惩罚性赔偿。
二、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
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旨在通过明晰裁判标准,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三、惩罚性赔偿疑难问题
(一)“故意”的认定
四、实务操作思路与建议
1.举证责任
举证的维度包括故意、基数、情节严重和倍数。《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能够更好地促进民事诉讼证据采信的准确性和规范化,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审判工作“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标。
2.熟练掌握最新的裁判规则
在实务工作中需掌握最新的裁判规则,如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作为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作为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以举证妨碍制度来推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等裁判规则。
3.管辖法院的选择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选择对规则熟练掌握,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认可等方面充分扎实的法院。另外,建议要规划好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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