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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案例,带你认清企业中的职务侵占罪

企业舞弊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焦点问题,甚至可以认为是这个时代的重要特征。

企业中的舞弊,就是指企业职员或企业管理当局利用账务上、凭证上的处理技巧,或利用交易过程中非法活动等欺诈手法达到以窃取资财或粉饰(掩盖)其贪污盗窃行为目的的一种违法乱纪行为。如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隐匿资金、偷漏税金、偷工减料、制假售假、缺斤短两、坑蒙拐骗等等,都属于企业舞弊行为。

01.

职务侵占属于民营企业的重灾区

根据《中国企业家反腐败报告》1统计(附表1、2),职务侵占罪在民营企业属于高发罪名,企业反腐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将面临的挑战,也是企业高管、员工的必修课,否则可能面临陷入刑事风险的境地。

表1:2014年-2018年

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分布

表2:2014年-2018年

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各罪名触犯频次和占比

根据表1、2显示,在2014—2018五年中,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排在前五位,且犯罪频次均在200次以上,共占当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总数的92.06%,成为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高发罪名,其中职务侵占罪位居榜首。

02.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及立案标准

职务侵占罪编排在《刑法》第五章财产类犯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根据《刑法》第271条2之规定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如经理将应为本单位的财产收入转到个人账户或者私自送给他人;会计人员将公司收入不入账,据为己有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2022年5月1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职务侵占等5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受贿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

其中,职务侵占的立案追诉标准即起刑金额由原来的6万元下调为3万元。职务侵占公司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职务侵占公司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3.

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笔者通过大量检索职务侵占罪的案例了解到职务侵占罪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通过虚报费用、虚列进货成本等

例如:被告人张某在广安市凯瑞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未实际产生维修行为的情况下,利用其担任广安市凯瑞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的职务之便,指使公司员工李某在未附任何报销凭证的情况下填写“维修费用报销单”到该公司财务处报销,由其自己在财务负责人审核意见栏处签字同意报销并虚报冒领。

2.虚构员工工资冒领

例如:人力资源主管利用职务便利,对已经离职的员工,仍然按照相应的工资上报公司,冒领虚报员工工资,非法占有公司的财产的行为。

3.代收款项非法据为己有

例如: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韩某系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三段18号附5号的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驻成都直营店的大客户经理,负责销售公司的全系酒类产品,此间将其销售的酒款30余万元予以非法占有、挥霍。

4.公司礼品套装被私自出售或赠送他人

例如: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上海大众公司康华公司共配送给天逸公司97个iphone5S礼品套装(套装一部iphone5S手机及蓝牙耳机、手包、电容笔、手机背壳各一个)、上述礼品套装由被告人金某负责管理。金某将其中的29个礼品套装案规定赠送给购车客户,其余68个礼品套装被其私自出售或赠送他人(案发后追回2个,已扣押)。

5.监守自盗的行为

例如:2017年左右,郑某与梁某(装配组组长)共谋,由梁某将XX公司的电缆运出由郑某销赃后二人分赃。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梁某利用负责管理外协装配产品物料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将XX公司内价值228,933元的800米电缆线交郑某运出所外,由郑某销赃。

6.公司高管非法占有公司财物

例如:被告人周某在大英县X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室任会计。2016年9月26日,许某借用周某的身份信息注册登记成立了X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案发时,X公司、X公司对公账户上分别显示只有8000元、3万余元,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X公司、X公司的营业收入共计900余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7.将公司钱款平账后据为己有

例如:公司的大股东或者高管利用担任公司重要职务的便利,擅自支取公司资金用于个人,且不归还,甚至采取虚假入账等方式平账。

8.收取公司款项据为己有

例如:陈某利用担任本市武侯区四川海汇臻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私自收取客户货款273355元,不归还公司,用于购买彩票、归还贷款等。

9.购买货物或装配组组长时虚报高价赚取差额

例如:李某是某民营企业的运营总监,需要购买一批电脑设备,在与供应商协会购买的时候要求供应商虚高部分价格公司付款后再通过现金的方式给李某,从而赚取差价。

10. 对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货款、收入等不入账、据为己有或者擅自用于个人用途

公司通过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取得货款或者收入等属于公司财产,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款项据为己有,或者用于其他个人用途,其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达到立案标准涉及刑事责任。

04.

如何控告职务侵占

(一)确定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主要由犯罪行为地、结果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无论案件有多少管辖地,对于帮助企业进行控告而言,首先要考虑案件的管辖地,同时也要考虑到哪个公安分局愿意管辖该案件,这点非常重要。虽然公安机关有打击犯罪的职责,但是每个部门对于证据的认定、不同的民警在听取控告也有不一样的认识。

(二)收集涉案人员证据材料

收集涉案人员的证据材料至关重要,直接决定该控告案件能否成功,顺利立案。

首先,对涉案人员谈话。在进行谈话之前要充分了解涉案人员的性格、习性、背景,也需要对涉案人员的案件事实进行充分的了解。

其次,施加较大的压力。现实生活中较多的人员并没有陷入刑事风险的境地,一旦遭遇刑事风险内心必然承受着较大的心理压力。这个时候向涉案人员施压让其没有退路可言,配合才是唯一的出路。

最后,督促配合后给与相应的出路,较多的情况就是如果涉案人员积极配合公司,公司查清相关事实并积极退赔后不对其控告或者可以获得公司谅解对其从轻处罚。

(三)选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罪名控告

在进行控告的过程中,可能涉案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多个罪名,控告时需要选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罪名控告。

如果对多个罪名进行控告并不利于控告的成功,首先,涉案人员涉嫌的罪名可能由多个部门管辖,多个罪名控告不利于控告的成功;其次,多个罪名也就存在多个事实,需要从办案部门的角度进行考虑,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可以达到立案标准?所以要选择证据确实充分的罪名进行控告,对于其他罪名,办案部门立案后也可以补充。

(四)控告未果采取复议复核

对于部分控告案件,控告后办案部分未能立案。如果刑事案件中对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立案申请、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起复议复核。刑事复议是向同级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是在复议维持之后,向该级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核。

除此之外,还可以在公安机关对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但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时,人民检察院进行受理、审查,可以继续启动这样的刑事申诉程序。

综上,企业反腐是当下的热点,不论企业高管还是员工要守住底线,否则可能陷入刑事风险的境地。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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