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即应收账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到期债权,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中需包括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的债务人信息、债权数额、支付期限等信息。
【向第三人送达履行通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后,会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中应当注明履行期限和异议期限,期限一般为15天。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第三人异议】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异议不成立可继续执行。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裁定生效后,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的财产,对于银行存款也可以直接划扣。
【擅自履行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一百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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