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的情况很多,非婚生子就是父母不是婚姻关系所生子女。
尽管《婚姻法》就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赋予了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法律保护,且生父母有抚养义务,但现实中常有生父母,尤其是生父通过否认血缘关系,又无法强制做亲子鉴定而逃避责任。
案例简介:
2015年,韩梅梅与李雷同在一家理发店上班时相识,并相恋共同生活在一起,不久两人按照乡村的习俗举办了订婚,但一直未进行结婚登记。
共同生活期间,韩梅梅怀上了孩子,考虑到娘家更有利养胎,韩梅梅便搬回了娘家。
2016年的5月,韩梅梅胜利诞下一子,却由于身子虚弱,仍留在娘家坐月子,而李雷则回到了理发店上班。
正是两地分居期间,李雷开始同另一个女人交往,并慢慢演变成了恋情。
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韩梅梅伤心欲绝,断然决定与李雷分手。
之后一段时间里,李雷曾找到韩梅梅索要孩子,但遭到了韩梅梅的强硬拒绝,再之后李雷再未过问孩子的事情,也未拿出一分钱养育儿子。
韩梅梅独自抚养孩子,依靠自己在饭店帮工赚的钱和自己娘家的资助,但考虑到儿子的长久的生活,韩梅梅向李雷提出了支付抚养费的要求,但却遭到了无理拒绝,李雷告诉她自己已经与她人结婚并生育了子女,他不想再过问孩子的任何事情,二人就子女抚养费纠纷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经过多次索要未果,韩梅梅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雷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孩子为韩梅梅、李雷的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均应享有同等权利,被告李雷应尽抚养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资深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老话虽说“有新欢忘旧人”,但作为子女的父亲,对待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应一视同仁,两者所享有的权利是同等的,并无差别,不应该有抚养纠纷,这样只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不论哪一方都要尽到责任。当前,同居生子现象较多,年青父母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担起应有的责任,为非婚生子女创造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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