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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就怀孕、频繁请病假,高院:可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9月24日,北京某公司与付女士签订聘用合同,写明付女士将于2015年10月8日正式上班,岗位为人事经理,试用期工资为1万2千8,转正之后工资为1万6,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3个月。


10
月9日,付女士开始了第一天上班。
10月13日,付女士因请病假未到岗。
10月21日,付女士因请病假未到岗,医院检验报告单显示为“宫内孕6周”。
10月26日,付女士因请病假未到岗。
11月4日,付女士因请病假未到岗。
11月6日-11月16日,付女士因孕期反应请病假依旧未到岗。

付女士还要求等病假结束后继续休息两周。
11月16日,公司向付女士单方面解除了合同关系,不予录用,并向其支付工资2867.88元。
付女士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雇,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赔偿等。


经过双方再上诉之后,仲裁委作出最终裁决:

1、公司无需恢复履行与付女士的劳动关系。

2、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付女士10月工资差额10885元;

3、驳回付女士的其他申请请求。

女性职工有“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也就是说,女性应聘者有权不告知用人单位自己是否怀孕的相关信息。

这种隐瞒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只能对其进行道德上的指责,法律上并不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企业为什么害怕一入职就怀孕的女性?

作为企业,面对入职秒怀孕,频繁请病假这种情况是非常无奈的。

一般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对企业特别有利的处理方式,我个人是不提倡有意隐瞒怀孕入职的做法。

有的人可能会说,女员工怀孕期间的待遇补贴是国家给的福利,但事实上,生育保险费本身也是企业交的。

而且如果基本工资高于保险费的话,企业还要补差额。

说到底女性产假,还是企业在支付。

怀孕的女员工频繁请病假不来干活,企业白交这些还不能轻易辞退。这才导致企业不愿意招已婚女性。

如何降低生育带来的各方面影响?

生育对女性的就业升职肯定是有影响的。

如果以企业的角度来说,假设员工的短暂离开不会对单位运营产生风险,简单来说就是女性休假,会有合适的人迅速代替,这类工作只要公司的人手够,一般不会对女性休假有异议。

这类工作主要是中小学教师、公务员(出勤警察、法官等少数基层工作往往人数不足,排除在外)、工厂流水线工人、底层且能力一般的销售人员等。

所以说女性去参加福利高有保障的工作比较好。

大公司不一定比小公司更好,但起码不会说会因为个人原因导致公司破产清算。

小公司抗风险能力有限,就比如招工上岗的是男生,刚买了保险就受了工伤,进行索赔。没买保险更好,告到公司破产。

男人女人都一样,想要好好工作的人有,想要偷奸耍滑的人也有。

最后,总结就是,生育肯定会影响女性赚钱,因为会占用女性工作的时间。但是女性不能借着生育的借口,薅企业羊毛。

我认为女员工最好先工作几年,等合同到期,再去生育,对自己的职业发展好,也对企业好。

职场细细品有话说

虽然像付女士这样的做法看似赢得了女性权益,但是从长远来看,这样会让女性本就不乐观的就业市场更加雪上加霜。

总的来说就是法律可以用来保护自己,但是不建议拿来欺负别人。

话题讨论

你认为付女士的做法是正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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