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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号之间能用顿号吗?

  某媒体说:“今年以来,东城法院以‘四书’、‘三手册’、‘两评价’的工作制度开展‘诚信工程’建设……”这个句子中的顿号的用法是否规范呢?

  这个句子中的两处顿号宜删去。

  以前,比较讲求规范的报刊,在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是不加顿号的。因为并列的引号已经把并列关系显示出来,不加顿号,读者已经完全可以看清楚并列关系了。以前的语文规范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人们在某些语言文字规范中,可以看到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不要顿号的做法。例如,在1996年实施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的“9.3”中,可以看到下面的写法:


 
  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

  这句话里没有在并列的引号之间使用顿号,但并列关系已经显示得很清楚了,如果加上顿号,则有一种冗赘的感觉。

  经过多年在书面语中的实际运用,这种在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不加顿号的做法,已经被证明是完全可行的,对书面表达是有益的,且已被许多书报刊所接受。因此,在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的《标点符号用法》中,对此做了明确规定。这个规范的“4.5.3.5”中说:“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该规范举出的例子是:

  1.“日”“月”构成“明”字。

  2.店里挂着“顾客就是上帝”“质量就是生命”等横幅。

  这一规定标明,在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不使用顿号,已经成了一种语文规范,这是应当引起书报刊编辑和文秘人员注意的。

  但是,有两种情况需要加顿号。

  第一种情况是,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这时,加上顿号才能显示出并列各项之间的界限。例如:

  (1)李白的“白发三千丈”(《秋浦歌》)、“朝如青丝暮成雪”(《将进酒》)都是脍炙人口的诗句。

  第二种情况是,最后两个并列的引号之间有“和”或者“或”。例如:

  (2)“五一”、“五四”和“十一”,他都去天安门广场看看。

  (3)“五一”、“五四”或“十一”,我打算回老家。

  这时如果不加顿号,就不容易看清楚,是多项并列还是“和”“或”前后(两项)成分并列。当然,同样的句子,如果最后两项之间没有“和”“或”,可以不加顿号。例如:

  (4)“五一”“五四”“十一”,我都去天安门广场看看。

  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是否使用顿号,跟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是否使用顿号的情况是完全相同的。下面举几个例子:

  (5)《红楼梦》《三国演义》《西游记》《水浒传》,是我国古典小说中的四大名著。

  (6)《红楼梦》(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2010汉语新词语》(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两本书已经寄给你了。

  (7)《红楼梦》、《三国演义》、《西游记》和《水浒传》,是我国古典小说的四大名著。

  (8)《红楼梦》、《三国演义》或《西游记》请给我带来一本。

《语言文字报》原主编杜永道

转自:http://www.kaixian.tv/R1/n296625c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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