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先生起诉称,2010年4月8日,他与李女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李女士将位于丰台区银地家园一套房屋,定金为30万元,双方约定等贷款下来后再支付其他款项。2010年4月11日,他如约支付定金,并签署补充协议,约定除70万元首付外其他款项申请贷款。此后李女士协助他向中信银行申请贷款,双方共同签署贷款申请书,在向银行提供全部手续后,双方预计4月30日以前贷款就能批下来。但后来由于政策变化,银行拒绝向他贷款,致使他无法履行所签合同。
彭先生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是附条件合同,取得贷款是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现在他无法取得贷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应视为解除条件成立。因双方均无违约行为,故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李女士还应返还他交付的30万元定金。他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女士返还定金30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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