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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究竟如何确定案由 - 安乡县法院网

本案究竟如何确定案由

作者:潘道福 杨炎  发布时间:2009-10-29 14:23:40


   【案情】

    原告李某于1983年分得本单位自建宿舍一套,面积约60平方米,1992年李某建了私房。恰好此时本单位刘某即本案被告,无房居住,得此信息后找到李某协商,李同意将此宿舍让给刘居住,单位对此也无异议。1994年公房改革启动,因刘、李均要求参与房改,后争执不下,该套房未参与房改。刘某仍旧居住在该宿舍至今。十余年来双方相安无事。近年来,房地产开发升温,2008年该宿舍所在地块被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该宿舍楼即将拆除,所有住户都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置换协议,老住户即将得到一套90平米左右的新房,刘某作为老住户也与开发商签订了协议。李某闻听此事后,多次找开发商及刘某协商,要求刘某退房,声称此前系借给刘某居住,因协商未果,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享有该套房屋的承租权。

  

   【分歧】

    对本案应如何确定案由,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理由是自该房修建起,原告就与单位保持着公房承租关系,单位每月从原告工资中扣除租金。原告修建私房搬出后,被告经与原告协商搬进该房居住,应视为原告将该房转租给被告使用。因为单位一直未对此事提出异议,况且被告也未与单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被告只是从原告手中取得该房的租赁权,因此本案应定为租赁合同纠纷。
    
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用益物权纠纷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

    案由,字面理解,即指案件的由来,当事人因何事发生纠纷而需要司法机关进行裁决。深入一点,本人认为应该是指案件的类型,即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只有案由定准了,才能正确适用法律进行裁决,否则就会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认为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在单位,而原、被告都只是曾经或现在拥有该公房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而上述两权均只是物权中的一部分,为不完整的物权,即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房先为原告居住使用,现为被告居住使用,权利发生了变动。该纠纷应列为公房使用权转让纠纷较合适。但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三、四级案由中并未列举出公房使用权转让纠纷这一案由,按照规定,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综上,该纠纷适用第二级案由,即定用益物权纠纷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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