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45万元,需要提前支付3个月的利息16875元,提前扣息的情况,在借贷中经常发生,这也是大家常说的“砍头息”,面对“砍头息”,法院会怎样判决呢?今天邳州律师姜威分享这样的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季建军
被告:张兴全
2021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0元。被告出具借据,载明“因资金周转今向好友季建军借到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到2021.11.13日止。年息15%按季付息。如不能按时付息,债权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本息,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逾期按年息(LPR)4倍付利息。”
原、被告以及案外人李轩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抵押人张兴全自愿以其位于徐州市云龙区雍景新城二期23号楼2-501的合法房地产抵押给抵押权人李轩、季建军。
同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450000元,被告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16875元。
借款的当日,原告将借款支付给了被告,但被告当天提前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那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提前支付的利息,会被法院怎样认定呢?
法院最终认定提前支付的3个月利息16875元视为偿还了本金!
理由如下:
2021年5月14日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450000元,借款当天被告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16875元。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案中,被告在借款当天预付利息16875元,相当于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原告实际出借金额为433125元。
姜威律师观点:
“砍头息”是民间的一种通俗说法,一般指的是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导致实际借款数额低于借条所载借款数额,那么还款时应当以哪个数额为准呢?
像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0元,但收到450000元的当天就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16875元,那被告的借款数额到底是450000元,还是扣除16875元后的433125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砍头息”的这种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即便双方达成约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以实际借款数额计算本金。
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实际的借款金额为433125元。
在这里要提醒的是,“砍头息”的行为是违法的,出借人把钱借出去时,不要有提前扣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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