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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工程款中扣施工企业水电费未确认增值税收入,税局:偷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襄税一稽 罚[2022]31 号

案件名称 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12,511.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875.82元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为113,693.74元。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存在转售水电费给建筑承包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情形。2019年-2021年期间,你单位在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时,承包人施工用水用电是由你单位与供水供电部门签订合同代扣代缴,取得供水供电部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具体金额于结算时在支付给承包人的施工款中据实扣除,共计收取承包人水电费金额1,825,039.31元,属于转售水电费的行为,未按规定确认增值税应收收入。上述事实,造成少缴以下税款: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光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少计增值税应税收入1,612,527.67元,少计提销项税额212,511.64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12,511.64元(2020年9月160,546.04元,2020年12月28,261.65元,2021年12月23,703.95元)。2.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你单位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875.82元(其中:2020年9月11,238.22 元、2020年12月1,978.32 元、2021年12月1,659.28元)。

处罚依据 你单位转售水电行为,未按规定确认收入,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12,511.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875.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4199X

居民身份证号 130702********0317

法定代表人姓名 郭***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12,511.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875.82元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为113,693.74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转自: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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