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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一事不再罚”、“同一行为的认定”及适用

“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正确理解这一含义,应当注意:

1.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也可以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财产等,只是不能罚款。

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等,这种并处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3.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当然适用。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2000年3月第3版)第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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