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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设施农用地的申请规模、管理规定、批复监管!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近年来备受关注,它的定义与界定也常被人混淆,政府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也出台了《通知》 明确设施农用地的界定与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扶持。怎么申请设施农用地,需要哪些条件,哪些行为容易触碰违法的地雷。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2014年9月29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时,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强化部门执法监管。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的规模

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应在承包或流转的土地内统筹考虑,不得出现抛荒、挖塘等现象,区域内非生产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允许破坏耕作层,确因建设需要硬化地面的,应先按要求做好耕作层保护措施再建设。要从严控制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其中:

1.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5亩;

2.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纯圩区最多不超过5亩);

3.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3%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猪、牛、羊等中大畜种,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纯圩区最多不超过5亩);

4.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5亩;

5.从事农机、植保服务面积在500亩以上的经营业主,因服务需要搭建临时配套设施的,可申请使用不超过1亩的设施农用地。

6.使用设施农用地搭建的附属设施应采取点滴式布局,不得集中连片建造。除给予农机具集中停放的仓库以及育秧中心以外,管理房、仓库以及附带的晒场在内的设施单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3亩(200平方米),且仓库应采用单层建筑。

7.经县新农村指挥部批准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核准的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现代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但标准控制在155号文件规定的相关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

设施农用地的管理规定

设施农用地全部按农用地管理,坚持农地农用。

(一)严格保护耕作层。设施农用地的选址应尽量在荒地、路边地等,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生产设施区域内禁止对地面硬化,保护措施要有利于恢复耕种。确需占用耕地搭建临时设施的,应采用各种有效措施保护耕作层。对粮食生产需建造烘谷机房的,烘谷机房、配套场地和进出车道应采用土工布(帆布)隔离的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土地耕作层的破坏。对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业主单位应根据实际占用面积向所在镇政府缴纳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对于承包或流转到期的项目、业主单位能自行复垦并获得镇政府认可后,镇政府将退还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

设施农用地中生产及附属设施用地基底占用耕地超过2000m2或固化、硬化面积达500m2以上的,必须编制复垦方案。

(二)鼓励搭建简易设施。农业生产附属设施用房应力求简易,以满足农业生产管理需要为目的,以易于拆除、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对于占用耕地建设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应采用钢架、简易板房、竹木等简易结构,从地面到屋檐高度不得超过6米(烘谷机房除外)。

(三)严禁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设施农用地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不得出租。涉及到林木采伐的,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设施农用地实行审核备案制。设施农用地实行审核备案制,由项目业主单位或个人提请镇政府预审,报县农委、国土局审核(其中畜禽养殖业须同步提请县环保局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县农委、国土局分别备案建立台账。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或流转期限。承包期限满后,原规模经营业主续包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使用;未续包的,应自行拆除,及时复耕;中途转包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使用,若改变用途应先行拆除并复垦后,再申请使用设施农用地。

从因地制宜、科学管理角度,对规模小,生产及附属设施占地不超过1亩且未对地面采取硬化固化措施的实行属地备案管理。由申请人向所在镇政府申请,所在村集体签订用地协议,缴纳复耕保证金,经镇农办、建设办和国土所联合审查同意后,报镇政府备案。备案情况由镇政府每季度末向县农委、国土集中抄报。

设施农用地的批复监管

设施农用地批复后,使用人要严格按批准用途、面积、规模、结构等内容实施设施农业建设。

(一)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要加强对农业规模经营业主附属设施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经营业主要自觉遵守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设施农用地的土地性质;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不得分次申报;不得将设施用房用于其他用途。一经发现不按规定建设或改变用途的,由镇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作为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若整改不到位,将暂停该镇设施农用地、农转用及征收报批工作。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用于设施农业、养殖业或借设施农用项目之名,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违法建设的,按违法建设进行严肃查处。

(二)建立共同监管的责任机制。县农委、国土等部门和各镇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设施农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用地所在的镇要通过建前施工放样、建中工程监管、建后竣工验收等措施,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全程管理,督促经营业主的设施建设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及标准实施。县农委和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将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掌握设施农用地状况。

(三)落实严格的复耕机制。经营业主申请使用设施农用地时,必须先与所在镇签订复耕保证书,并按规定缴纳复耕履约保证金。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到期后未续包的或中途终止经营的,经营业主必须自行拆除设施用房并对使用地块进行复耕。拆除复耕后向所在镇提出申请,经县农委和国土局认定验收合格后,退还复耕保证金。

文章内容由“温室园艺资讯”公众号编辑整理。文章来源:国源智库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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