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餐饮环评、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等系列问题解答(精粹版)

 

一、餐饮场所环评问题

1、编制环评报告书一般餐饮场所不会涉及此问题。

2、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及环境敏感区的6个基准灶头及以上的应当编制,本项中的环境敏感区是指“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3、其他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违反上述规定的,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不赘述。

二、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有关“建设项目”的特别认定问题

1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环办政法【201725号)

2、因此上述行为不适用“三同时制度”的有关规定。

3、因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产生环境噪声、油烟等污染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如何处罚见下文)

三、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主体问题

结合《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等行政处罚权,到2017年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

因此,各地方政府已经明确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的,环保部门只需移送处理;未明确的仍按原监管执行。

四、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如何处罚及依据

注意,以下违法行为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的规定而不适用第99条规定,遵循特别条款优先适用及过罚相当的原则。

1、油烟净化设施问题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新、改、扩餐饮服务项目问题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露天烧烤问题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噪声污染问题

需要明确的是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适用前提为“超标并扰民”,我国对噪声污染的处罚力度相对较低,多以警告、责改为主,其中有相当部分的处罚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餐饮业的噪声污染处罚规定具体可参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七章58条、59条、60条等有关条款,不赘。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各地严查露天烧烤,谁说只在城区,农庄、郊外也不放过!(高能预警)
开餐厅的环境要求,你以为只限制油烟吗?
餐饮单位油烟污染,到底哪个部门管?
【业务探讨】餐饮油烟污染监管主体到底是谁?
合肥关停违规商户万余家 餐饮业态将进一步升级
合肥关停千余家油烟污染餐饮点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