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何为“阻碍行为”?
阻碍行为,除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依法转为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外,本行为中的阻碍,是指行为人以主动且非暴力、威胁的方式实施的阻挠、妨碍行为,如吵闹、谩骂、无理纠缠、撕毁封条、拒不接受检查情节恶劣等。
如何认定本行为的“情节严重”?
在执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煽动、纠集他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是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首要人员和骨干人员的;
3.不听人民警察教育劝阻的;
4.泼洒污物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5.抢夺、扣留、污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务标志、器械等物品的;
6.因阻碍执行职务,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7.当场撕毁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文书的;
8.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务的。
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如何定性?
参照: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定性处罚。
以上摘自孙茂利主编《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释义与实务指南(2016年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主编:孙茂利
副主编:包红霞
定价:179元
页数:934
字数:1076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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