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前言】
一、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民法典961条将居间合同改成了中介合同,居间人改为了中介人,二者实为同一性质法律关系。民法典对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的规定并未改变。对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的后果。从民事责任角度来说,根据请托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分两种情况。请托事项合法的,根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中介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的,返还中介报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托事项违法违规的,请托人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等无法起诉请求返还相关款项。从行政、刑事角度来说,对于请托事项涉嫌违法犯罪的,有权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行贿、诈骗等法律责任。
三、作为请托人,如请托事项合法合规,可依法签署中介合同,将所约定办理的事项和所要达到的合同目的写入合同条款,在请托事项未成时可依约要求返还款项。如请托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无法清晰界定时,合同亦可作为起诉或其他途径要求返还款项的依据,由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认定其效力。
四、作为中介人,如请托事项合法合规的,可依法签署中介合同,对事项和费用予以明确,在请托人不依约付费时可依法起诉请求支付费用。对于合同条款的拟定,亦应当注意对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规避,如帮助中标、行贿关键人等。如请托事项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时,建议拒绝接受请托,以避免事情办成涉嫌行贿受贿,事情不成涉嫌诈骗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例】
(2022)辽民申4811号杨某与张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一、【朋友圈招工】张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某公司招工消息,其中行政人员待遇吸引了杨某;
二、【约定介绍工作】2019年4月,张某和杨某约定,由张某介绍杨某应聘某公司的行政岗位并享受六险一金待遇。杨某支付张某82000元费用;随后,杨某缴纳1万押金;
三、2019年5月1日,张某介绍杨某到某公司进行应聘,杨某当日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
四、【签署中介合同】2019年5月5日,杨某的父亲代表杨某与张某签署了《就业服务协议书》,约定张某为杨某提供真实性用工单位,如不能履行承诺退还全部费用。张某出具了1万押金收据;
五、2019年5月8日,杨某与张某签署《就业指导委托书》,约定杨某缴纳押金后一个月内安排面试,当天签署劳动合同,面试后一个月进入某公司实习岗位,大连实习期三个月后,缴纳六险一金。杨某缴纳了余款72000元,张某承诺确保杨某上岗就业。
六、杨某上岗二个月后,公司负责人因招工涉嫌合同诈骗被拘留,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仅支付了杨某一个月工资,未缴纳六险一金;
七、【起诉】杨某起诉张某,请求返还中介费;
【争议焦点】
张某是否应当返还中介费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张某返还中介费;二审维持;再审维持;
【裁判规则】
法院依据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杨某入职的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虚构事实招工行骗,可以认定张某提供了虚假情况,损害了委托人杨某的利益,张某无权取得中介报酬,应返还中介费;
【法条索引】
《合同法》425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乔谦律师 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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