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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退一赔三”欺诈行为如何认定?部分裁判规则汇总(二)

作者乔谦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八、迪卡侬销售鱼竿未标注所执行标准代号、中文名称等,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申2252号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诉求退款加倍赔偿,被驳回;

裁判规则:

1.本案,消费者以涉案鱼竿未标注所执行标准、未使用中文标注商品名称、厂名、厂址为由,主张迪卡侬公司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要求退款加倍赔偿;

2.迪卡侬公司在二审已提供标准编号,且消费者未证明其购买时外包装情况对其购物造成误导,该鱼竿不存在其他质量问题,故,不足以认定迪卡侬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

3.二审判决将该鱼竿外包装未标注执行标准编号、未使用中文名称,视为标注瑕疵,不构成欺诈,并无不当;

九、商家宣传实木,消费者购买24件后发现4件非实木,商家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449号董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诉求24件全部退一赔三,判决已查明非实木的4件退一赔三;

裁判规则:

1.本院认为,消费者主张24件家具为非实木,均构成欺诈,则应举证证明每件家具均不符合约定,否则举证责任未完成;

2.关于赔偿基数,议价过程中采取单价标价,整体打折的计价方式,据此,因消费欺诈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应为4件折扣后的总和;

十、宜家家居未在商品标注生产执行标准,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605号聂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诉求退一赔三,被驳回;

裁判规则:

1.《标准化法》第6条,企业生产产品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产品标准报政府备案;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4条,企业生产执行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应在产品、说明书、包装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为有效标准。第25条,严禁销售下列产品:(三)标识中无产品标准编号或许可证号;

2.宜家商品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执行标准即行销售,违反上述规定。

3.宜家举证,证明所执行标准诉前尚未备案,诉中已完成备案,涉案产品质量符合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未标注,是因为尚未完成备案,并非故意隐瞒,以期获得非法商业利益;因此,认定并不构成欺诈;

十一、天猫商家宣传红酒可美容减肥治疗失眠等,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新沂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1民初6338号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诉求三倍赔偿,支持;

裁判规则:

1.消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

2.食品安全法第71条,食品及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广告法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明示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焦虑的效果;

4.涉案红酒,网页宣传功效,显然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足以误

导消费者,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十二、淘宝手机商家宣传“历史最低价、大量现货、24小时内发货”等宣传信息,消费者付款后又以断货为由要求退款,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民初字第3018号王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诉求三倍赔偿,支持;

裁判规则:

1.网店作出宣传,但从交易记录看,该次交易并非承诺的“历史最低价”,且在没有现货的情况下,仍以存有大量现货进行虚假宣传,消费者下单后亦不能按约提供商品,以断货为由要求申请退款,行为构成欺诈;

十三、沃尔玛销售内衣皂,宣传“纯正天然,超效增白,用过都说好”,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2民初2407号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诉求退一赔三,判决退款;

裁判规则:

1.关于原告是否系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消法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权益受本法保护;消费者重要特征具有生活性,非营利性。本案原告连续购买、集中购买、独立开票,反复性、持续性,本院认定原告并非消法规定的消费者;

2.商家宣传“纯正天然”,但该商品并非天然所成,而是人工制作,含有化学物质,故该标识与实际商品不符合,本院认为该商品存在瑕疵,故要求退款,予以支持;

十四、在天猫网购买四季沐歌太阳能,商家错发型号,是否认定欺诈?

案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4658号吴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结果:诉求退一赔三,判决酌定赔偿1000元;

裁判规则:

1.消费者能发现实际安装的产品规格型号不符,也可证明商家未掩盖、未故意隐瞒,混淆两种产品,致使消费者难以判断真假,而致其受损;

2.两种产品规格不同,但商家并未骗取价款差额;

3.两种产品相似,发错型号是可能的,商家并未回避掩盖,不具有故意欺骗消费者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4.消费者未能举证证明商家具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1至6项行为之一,且实施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或具有7至10项行为;,综上,一审认定构成欺诈,证据不足,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5.虽不构成欺诈,但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提供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依据消法24条、40条,应承担无偿更换产品和赔偿损失的责任,鉴于因此产生的直接间接损失,酌定赔偿1000元;

十五、连续从百货大楼购买22件服装,衣物标识100%貂绒,但实际不含貂绒,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商终字第00752号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诉求退一赔三,判决支持;

裁判规则:

1.关于原告是否为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消法2条规定,消费者是相对于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的概念,只要具有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行为,且不能被证明用于销售的,就应当被认定为消费者,不应以购买商品的数量多少,或揣测购物动机来否定消费者身份;

本案,消费者在商家购物,商家不能证明消费者购物是用于再次销售,一审确认原告消费者身份,并无不当;

关于知假买假不属于消法保护的消费者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2.关于三倍赔偿;经宿迁市纤维检验所,显示服装与标识含量不符。一审认定商家销售商品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销售行为认定存在欺诈行为,退一赔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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