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
前言
一、委任代表产生的背景
二、委任代表的分类
三、委任代表的选择
第二期:
四、委任代表的批准和授权
第三期:
五、委任代表的资格管理
六、有关国内发动机行业委任代表机制的工作建议
前言
本文章之系列一介绍了ODA产生的背景和目前美国相关单位获得ODA批准的情况,以及笔者对于国内航空器研发领域应用ODA相关政策的建议,本期笔者将向大家介绍委任代表的相关管理政策。
我国的委任代表在开展检查工作
国外委任代表在开展检查工作
一、委任代表产生的背景
为了应对航空业的蓬勃发展,FAA前身CAA早在1927年即开始使用个人作为其委任代表,代表局方承担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相关工作。由于航空器研发复杂性深和技术含量高以及局方人力资源有限,1940年CAA正式发布法令确定了委任工程代表(DER)和委任制造检查代表(DMIR)的相关管理政策,建立了局方选拔、使用和监督委任代表的管理体系。目前美国在委任代表的使用方面已积累80多年的经验,形成了完备的委任代表管理体系。
我国航空制造业适航委任代表的实践工作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前期。由于中美MD-90飞机合作生产项目的开展,我国在DMIR管理方面进行大量卓有成效的实践工作。进入新世纪,随着ARJ21和C919等民机项目的开展,我国对于DER的管理工作也进行了大量有益的尝试,为委任代表工作在国内的发展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
二、委任代表的分类
根据工作领域的不同,委任代表目前分为以下6类。
1、飞行检查委任代表
负责各类飞行相关人员,例如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
飞行机械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2、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
负责各类航空人员的体检工作。
3、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
负责对飞行签派员进行执照考试、训练质量检查和其他技术检查,并对被检查人员的技术状况做出鉴定结论。
4、委任工程代表
负责在所授权专业内,按照授权的范围,组织相关项目的适航符合性工作的开展,并对适航符合性工作做出结论。
5、委任制造检查代表
负责在所授权专业内,按照授权的范围,组织相关项目的制造符合性工作的开展,并对制造符合性工作做出结论。
6、委任适航代表
负责在所授权专业内,按照授权的范围,进行为颁发适航证件所必须的检验、检查和测试工作。
由于本文主要针对国内航空制造业,后续文字主要针对DER和DMIR进行介绍。
三、委任代表的选拔
与美国不同,我国目前要求委任代表申请人均先由航空器研发企业进行资格初审然后再行推荐到局方进行筛选。后续局方按照以下的准则对申请人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筛选。
1、人品和沟通协调能力
(1)诚信、职业操守和判断能力
申请人必须在行业内具备良好的口碑和声誉,具备高度的职业化操守,人品诚实可靠,实事求是,具备良好的协作沟通能力以及判断能力和主观能动性。在执行工作中应该具备客观和公正性。申请人所在单位要书面进行证明。
(2)语言和文字能力
申请人有良好的语言组织能力,能够进行有效的沟通,同时也应具有良好的文字组织能力,可以胜任各类报告和文件的编制工作。
(3)申请人的国籍
对于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时,应关注申请人的国籍和实际居住地,以确定相关情况是否会对后续可能的委任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建议DER申请人应为中国国籍。
(4)申请人的职责和在组织机构中的位置
申请人直接汇报管理层必须足以使申请人有效地管理相关规章并按照局方要求开展工作,而不会受到其他部门的压力或影响;在代表局方行使授权的职责时,必须有能力保持客观性;在单位中的职位和位置不应引起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2、熟悉适航规章并具备相关适航工作经验
(1)具备民用航空产品适航工作经验
申请人熟知民用航空器合格审定有关的规章要求和问题,并且具备在合格审定过程中运用专业知识的直接经历,具备和局方共同工作的经验。
(2)全面了解民用航空规章的
申请人拥有申请委任专业所要求的相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全面工作知识,熟悉相关管理程序和有关指导材料等内容。
3、相关领域的工程研制能力
(1)DER申请人
申请人应在所申请委任的专业工作领域具备直接且有相当深度的型号研制经历,并且熟知相关适航技术要求和相关民用航空产品合格审定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拥有相关专业至少8年深度的项目研制经验。
(2)DMIR申请人
申请人应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并满足与所申请委任职责具有相同类型和复杂程度的产品及零部件的生产或检查相关的经验要求。应受雇于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的生产批准持有人申请人,或其批准的供应商。
熟悉与所申请委任相关的设施、程序、生产实践和与型号合格审定、初始适航审定、出口适航审定以及零部件批准有关的
检查技巧。
对于满足以上要求,但缺少和局方直接工作经验的人选,可先将其作为委任代表候选人,累计与局方的工作经验。
4、委任代表候选人的考察
局方将授予委任代表候选人两年的考核期,并依据其在考核期间的表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对于满足局方要求的候选人可批准其成为正式的委任代表;对于两年内无法满足局方要求的候选人,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考核期期间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指定候选人的导师,切实积累与局方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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