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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流程厅

关于转发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流程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建房〔2012〕26号

 

关于转发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

建设试点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州、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流程的通知》(建金政函〔2012〕038号)转发给你们。请符合条件规定的拟试点地区抓紧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并按本通知要求的工作流程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抄送:存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

 

建金政函〔2012〕038号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

住房建设试点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为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试点相关文件,我司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督促申报试点城市抓紧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按建金〔2012〕36号文件规定程序和时间,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批。

  二、试点实施方案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分配和需求情况;拟申请贷款项目类型、贷款规模、供应对象等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财政承诺;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三、申请试点的城市,要符合建金〔2009〕160号文件规定,无挤占挪用资金、违规项目贷款和涉险国债。

  四、申请试点的项目要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已取得立项批复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已开展试点的城市申请扩大贷款规模,可不再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直接报试点项目清单。

  六、试点项目清单可随《试点实施方案》上报,也可于5月15日前单独上报。试点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地址、建设面积、投资规模、借款人、贷款规模、贷款年度使用计划、贷款用途、自有资金情况、开竣工时间、立项批复及“四证”办理情况、目前工程进度、贷款抵押及风险承担方式、拟出售或出租价格、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出售或出租价格、供应对象、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情况等内容,须按项目分列,加盖城市人民政府公章。(试点项目清单表请在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上报系统(http://zfgjj.cin.gov.cn)中,首页“公告和内部通知”栏下载,填报后发送电子版至邮箱:gjj@mail.cin.gov.cn

  七、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试点进展,加强对试点工作监督检查。

  八、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利用贷款进行监管系统,对贷款资金用途和流向进行监控和检查,严格资金封闭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九、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确认一名试点工作联系人,于5月10日前将名单报我司。

  联系人:黄海群 徐进 郭涛  010-58933756(兼传真)

  附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流程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流程

 

  一、试点城市申报 

  (1)申请试点城市制定实施方案。

  (2)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查。

  (3)省级人民政府将试点城市名单及实施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二、试点项目选择

  (1)公积金中心选择试点项目。

  (2)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3)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审查。

  (4)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

  三、试点城市审批 

  (1)监管部门实地查看试点城市和试点项目。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批复试点城市和贷款额度。

  四、监管系统接入

  (1)试点城市确定网络服务运营商,通过长途线路接入数据专网。

  (2)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就近选择一个试点城市铺设本地线路,通过试点城市网络访问监管系统。

  (3)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统一采购、制作和发放身份认证锁。

  五、受托银行确定

  (1)公积金中心选择受托银行,报公积金管委会审议。

  (2)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项目贷款委托协议》。

  (3)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委托贷款账户,受托银行开立代收委托贷款账户。

  六、贷款评审

  (1)项目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公积金中心进行调查,形成《项目评审报告》和《抵押评审报告》。

  (2)提交公积金管委会审议,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3)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项目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签订《资金封闭管理协议》

  七、借款发放

  (1)公积金中心审查贷款发放投机倒把,在贷款业务运行平台进行放款登记,向受托银行发出《项目放款通知》。

  (2)受托银行比对放款通知和监管系统传来的确认信息,核对无误后,将回执送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从委托贷款账户划拨至代收委托贷款账户。

  (4)受托银行将资金划拨至监管账户。

  八、资金拨付

  (1)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支付申请及用款证明。

  (2)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查,在贷款业务运行平台进行支付登记,发出《资金拨付通知》。

  (3)受托银行比对拨付通知与监管系统传来的确认信息,核对无误后,将资金从监管账户拨付至交易对手账户。

  九、贷款回收

  (1)借款人将还款资金从监管账户转入代收委托账户。受托银行将资金划入公积金中心的委托贷款账户,并将还款凭证送公积金中心。

  (2)公积金中心核对本金和利息回收信息,在贷款业务运行平台进行还款明细登记。

  (3)贷款本息结清的,受托银行出具结清证明。公积金中心确认后,向受托银行发出解除监管通知,进行监管账户撤销登记。

  (4)抵押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解押申请,中心进行审查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十、监督检查

  (1)借款人定期向公积金中心推供项目建设进度、贷款使用、项目销售和租赁等信息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2)公积金中心至少按季度对借款人、建设项目和抵押物等情况进行贷后检查,出具贷后检查报告,并将检查报告上传到贷款运行监管系统。

  (3)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利用监管系统,对试点项目贷款资料、业务操作和资金流向进行检查。省级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试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4)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定期对试点城市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向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发出《现场检查建议书》或《现场检查意见书》;情节严重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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