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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北宋“不杀士大夫”
内容提要:学界普遍认为宋代存在或事实上存在着一个不杀士大夫或不轻杀士大夫的祖宗家法。事实上,不杀或不轻杀士大夫事实的出现,并不是皇帝主动给予士大夫优待的结果,而是士大夫阶层通过与皇权不断斗争,从而最终为自己争得的一项利益,因此它是一条伪家法。从它对宋代的影响看,它无助于维护封建统治,适足以败坏宋代的政风。

原文出处:《史学月刊》2005年12期

 

关于宋太祖有所谓的“不杀士大夫”之誓约一事,自南宋起的许多史著中都有详略不等的叙述。《三朝北盟会编》称,建炎元年(1127),随徽宗北迁的官员曹勋自金燕山南归,传徽宗寄语于高宗曰:“艺祖有约,藏于太庙:誓不诛大臣,言有违者不祥。相袭未尝辄易。”[1] (p759)《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称,徽宗要曹勋转告高宗,说“艺祖有誓约,藏之太庙,誓不杀大臣及言事官,违者不祥”。[2] (p96)《挥麈后录》则称:“恭闻太祖有约,藏之太庙,誓不杀大臣言官,违者不祥。”[3] 相比来说,《避暑漫抄》最为详细,云太祖于太庙立有誓碑,其中一条为“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4] (p7~8)另外,《宋史·曹勋传》等对此也有所载。因众史言之凿凿,故后来治宋史者每每对其产生浓厚兴趣,从中阐幽发微,透视宋代治道,如王夫之称宋太祖勒石立誓约训诫嗣君,其中一条即为“不杀士大夫”,并说这种行为“不谓之盛德也不能”。[5] (p23)又说“自太祖勒不杀士大夫之誓以诏子孙,终宋之世,文臣无欧刀之辟”[5] (P24)。顾炎武也认为,宋代有四条家法为“汉唐之所极”,其中一个即是“不杀大臣及言事官”。[6] (p1224~1225)此种看法延续到民国时期受到了质疑,张荫麟通过对誓碑、誓约的考辨,指出所谓的“太祖誓碑”等“本俱伪造”。[7] 然而张荫麟的观点在学界似乎没有产生什么影响,因为此后的学者仍多以此条史料立论。如王曾瑜就曾据此指出,“高宗在位三十六年,遵太祖誓约虽不严格,也仅开三次杀戒”。[8] 覃延欢则把北宋的冗官现象与太祖之誓约联系起来进行探讨,认为北宋由于太祖誓约的制约,使得“北宋只有增官,极少除官”。[9] 在此情况下,杜文玉再次撰文列举大量证据力辩誓约之伪,断言“誓碑之事纯属子虚乌有,是根本不存在的”[10]。杜文的论述严谨翔实,具有极强的说服力,经该文的考辨,誓约之伪已昭然若揭。
但是有一个事实却无法回避,那就是进入中期后即真、仁、英、神、哲、徽诸朝,若非犯了谋反之类的重罪,诛杀士大夫的事情确实并不多见,即在这一时期确实存在着一个不轻杀士大夫的事实。徐规曾就此撰文,在引述北宋执政大臣范仲淹、蔡确、吕大防、曾布等人以及神宗、哲宗的多次谈话内容之后,认为太祖誓约的真伪虽有待考证,但不杀士大夫“这个不成文的'祖宗家法’”的存在“却是事实”。但由于不能推翻太祖、太宗、高宗杀戮士大夫的事实,于是便将“不杀”改为“不轻杀”,并认为“这是最高统治者接受前代历史教训,为了巩固政权,采取重文轻武、'与士大夫治天下’的政策之必然结果”。[11]
自杜、徐二文相继发表后,关于“不杀士大夫”问题的论争基本上就结束了。自此以后,关注此论争的学者在应用相关史料时所持观点多与徐规相近或相同,即虽然认为誓约的真伪值得商榷,但却相信宋代在事实上存在有一个皇权优待士大夫阶层的所谓的祖宗家法。此外一些没有注意到此问题论争的学者仍继续以宋太祖立“不杀士大夫”之誓约立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肯定还是怀疑誓约的真实性的学者,大都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宋代存在着或在事实上存在着一个不杀士大夫或不轻杀士大夫的所谓的祖宗家法,其目的是最高统治者通过优待士大夫换取士大夫的合作,以驾驭武臣,维护其统治。而在本人看来,这个所谓的“祖宗家法”的出现并不是皇帝主动给予士大夫的优待,而是士大夫阶层通过与皇权不断斗争,从而最终为自己争得的一项利益。下面本人就对此做一系统论述,看一看北宋的士大夫阶层是怎样为自己争得此项特权的。
其一,由于官员们亲党胶固、互相援手,往往难以将罪犯绳之以法。宋代入仕,科举、恩荫、胥吏出职、纳粟输缗等数途并举,但不论以何种形式入仕,一旦步入仕途即竭力援引亲党,并广泛结交各个层面的官员,编织自己的关系网。当时由于科举制发达,因而许多人家的父子兄弟往往通过考试而进入仕途。如谏议大夫陈省华,“三子皆登进士第,而伯仲为天下第一”。[12] (p287)宋庠与其弟宋祁同举进士,“人呼曰'二宋’”。[13] (p9593)通过恩荫制为亲属谋取入仕的资格是官员们惯用的伎俩。宋代恩荫种类众多,具体而论,有职官荫补,如真宗时,台省六品官以上,其他官员五品官以上,均可恩荫,每次品级最低者可荫子孙一人做官,高者则可荫六人。有庆典荫补,当时但凡国家遇到喜庆的事情,官员们就可以乘机恩荫子弟。如真宗朝自景德至大中祥符年间,“每遇南效”,或“逐年圣节”,即许官阶较高的文官武将“奏荫子孙弟侄”,于是“臣僚之家及皇亲母后外族皆奏荐,略无定数,多至一二十人,少不下五七人”。[14] (p1195)有致仕荫补,即对退休官员给予荫补,“曾任宰相及见任三少、使相:三人……曾任谏议大夫以上及侍御史:一人”[13] (p4099)。有遗表荫补,即对去世官员给予荫补,“曾任宰相及见任三少、使相:五人……观察使:三人”[13] (p4099)。以上皆属朝廷定制。此外还有特恩。如一些特别受到皇帝眷顾的达官贵人死后往往可得到朝廷的特恩,曾在真宗朝任宰相长达12年之久的王旦就是一个例子,他死后,“其子弟、门人、故吏皆被恩泽”[15] (p20),“录其子、弟、侄、外孙、门客、常从,授官十数人,及诸子服除又诏各进一官”[16] (p76)。由于恩荫种类众多而频繁,因此恩荫入仕者数量极大。皇祐二年(1050)何郯上书称,“总计员数,自公卿下至庶官子弟,以荫得官及他横恩,每三年为率,不减千余人”[14] (p1551)。徽宗时,臣下有言“政和六年郊恩奏补约一千四百六十有畸”[13] (p3711)。因此通过科举、恩荫等途径,官宦人家往往有数人甚或数十人为官。庆历三年(1043),范仲淹对此曾担心地指出,“假有任学士以上官经二十年者,则一家兄弟子孙出京官二十人,仍接次升朝”[17] (p177)。到元祐初年,就一度形成了“子弟亲戚,布满要津”之势。[18] (p419)此外,一些高级官员往往凭借拥有荐举的权利,举荐自己的亲旧。如徽宗朝,权臣蔡京当国,“内而执政侍从,外而帅臣、监司,无非其门人、亲戚”[18] (p472),形成庞大的私人势力。同时官员们之间又以婚姻为手段互相攀附,如王旦“女四人,长适太子太傅韩亿,次适兵部员外郎直集贤院苏耆,次适右正言范令孙,次适龙图阁直学士兵部郎中吕公弼”[15] (p20)。等而下之的又有贿赂之丑行,皇祐二年,仁宗在一道诏书中指出,当时“臣庶之家,贵要之列,交通请托,巧诈营为,阴致货赇,密输珍玩,夤缘结纳,侵挠权纲”[19] (p265)。
官员们通过各种活动巩固扩大自己的势力,不遗余力地编织自己的关系网。欧阳修曾对当时官场习气做过总结性陈述:“今大臣不思国体,但树私恩。”[20] (p796)于是一有官员犯罪,其家中的所有成员便利用手中的权力及所编织的关系网上下打点、多方营救,竭力使该处以重刑或死刑的人最终免遭重惩,甚至不予制裁。如太宗朝,王淮任殿中丞时曾掌管香药榷易院事务,其间,他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钱财上千万,罪行特别严重,“坐赃论当弃市”,然而由于他的兄长王沔时任参知政事,结果“诏杖一百,降定远主簿”。[13] (p9181~9182)再如庆历三年九月,当张海等率起义军打到光化军时,知光化军韩纲因虐待部卒,招致城中发生兵变,韩纲吓得带着家眷弃城逃跑,这种行为按律应重惩,但韩纲之父韩亿曾于景祐二年(1035)至宝元元年(1038)历任同知枢密院事、参知政事,韩纲的兄弟韩综、韩绛、韩缜、韩维等也在朝为官,同时这个家族又与朝中显宦互为婚姻,如韩亿既为故相王旦之婿,又与官至参政的李若谷“世为婚姻不绝”[21] (p73)。李若谷之子李淑就是韩亿的女婿,其人“景祐初知制诰,除翰林学士,累官户部侍郎,出知河中府”[22] (p222)。因其家族与“权要之臣皆是相识,多方营救,故先于江淮官吏宽之,只要韩纲行遣不重”[20] (p796)。结果韩纲“坐弃城除名,编管英州”[13] (p10300),最终不了了之。
其二,从维护士大夫阶层的整体利益出发,执政者往往法外施恩,对于获罪当处死的官员百般回护。如庆历三年,高邮知军晁仲约身为朝廷命官,却去犒劳一支路过其境的起义军,仁宗知道后非常愤怒,要求朝臣议论当处晁仲约以何法,显然是已动了杀机。当时的枢密副使富弼主张诛之以正国法,理由是“盗贼公行,守臣不能战,不能守,而使民醵钱遗之,法所当诛也。不诛,则郡县无复肯守者矣”。而参知政事范仲淹却把责任推到了国家的头上,所谓“郡县兵械,足以战守,遇贼不御而又赂之,此法所当诛也。今高邮无兵与械,虽仲约之义当勉力战守,然事有可恕,戮之恐非法意也”。竭力为晁仲约开脱,力劝仁宗免除晁仲约的死罪。这使富弼很生气,退朝后私下埋怨范仲淹说:“方今患法不举,举法而多方沮之,何以整众?”而范仲淹这时才对他说出了自己的真实想法:“祖宗以来,未尝轻杀臣下,此盛德之事,奈何欲轻坏之,且吾与公在此同僚之间,同心者有几,虽上意亦未知所定也,而轻导人主以诛戮臣下,他日手滑,虽吾辈亦未敢自保也。”[14] (p1336)神宗时“以陕西用兵失利,内批出令斩一漕官”。但在宰相蔡确的坚持下,改为刺配远恶军州。[4] (p690)又如神宗时知州张仲宣因为收受贿赂,“坐枉法赃论当死”。此前一名叫李希辅的官员因收受贿赂当判以死刑,因法官从轻发落,免去死罪而代之以杖刑和黥配海岛之刑。此时在处置张仲宣案时,法官就以李希辅案为参照,免除张仲宣死罪,而代之以杖脊、黥配海岛。这在当时已是法外施恩了,可其时任职审刑院的苏颂仍觉过重,遂在神宗面前力辩张仲宣罪行较李希辅为轻,并且向神宗请求道:“古者刑不上大夫,可杀则杀,仲宣五品,虽有罪,得乘车,今杖而黥之,使与徒隶为伍,得无重污多士乎。”于是神宗“乃诏免杖、黥,止流岭外,自是遂为例”。[23] (p586)“自是宋世命官犯赃抵死者,例不加刑”[13] (p10868)。
为了维护士大夫阶层的整体利益,一些当权的官员不仅极力为那些与己没有恩怨的官员开脱,而且在与政敌进行斗争的过程中,也力戒以诛戮作为最终的打击手段,以免在己方失势时,招致对方毁灭性的报复。如哲宗即位后,新党首领宰相蔡确认为自己有拥立之功,故被贬至安州后,便心怀不满,于是在游车盖亭时所赋的诗中不免就发了些牢骚,知汉阳军吴处厚得到这些诗后便将其加以笺释,然后交给了朝廷,结果举朝大哗,所谓“初蔡确坐诗语谤讪,而谏官御史章疏交上,必欲朝廷诛殛之,宰执侍从咸以为当”[16] (p300)。然而当权的旧党领袖执政文彦博却要求朝廷将蔡确贬往岭南新州,对此赵翼指出:“若论(蔡)确设心之奸险,措词之凶悖,虽诛戮尚不足蔽辜,仅从远窜,已属宽典。”可就是这样,士大夫们也觉得过重,因此旨意下达后,士大夫们转而又“万口同声,以为太过,即号为正人君子者,亦出死力救之”。[24] (p564)如宰相范纯仁先在宣仁后帘前进谏,说什么“圣朝宜务宽厚,不可以语言文字之间暧昧不明之过,诛窜大臣,今举动宜与将来为法,此事甚不可开端也。且以重刑除恶,如以猛药治病,其过也不能无损焉”。之后又与左丞王存“谏于哲宗”,退下来后又进而上疏力争。[25] (p824)执政刘挚声称蔡确母亲年迈,“引柳宗元乞与刘禹锡换播州事”要求从宽处置蔡确,宰相吕大防也随声附和。[16] (p298~299)“时中丞李常、中书舍人彭汝砺、侍御史盛陶皆言:'以诗罪确,非所以厚风俗’”[26] (p430)。范祖禹则“先既劾确,及闻新州之命,又谓自乾兴以来,不窜逐大臣已六十余年,一旦行之,恐人情不安”[24] (p564)。虽然理由大都冠冕堂皇,而其实质乃是兔死狐悲,物伤其类。范纯仁私下里对吕大防说得明白:“此路自乾兴以来,荆棘近七十年,吾辈开之,恐自不免。”[13] (p10288)由于一些官员能从士大夫的整体利益出发来处置对手,使得宋代政争虽激烈,但对政敌的打击往往也不过是一贬再贬。
在当时,这种有益于士大夫而有损于国家利益的行为往往受到士大夫阶层的称赞。如范仲淹与富弼关于防范仁宗诛杀大臣的话,就深受士人推崇。南宋人戴埴称范仲淹的话是“仁人君子之言”,是为整个士大夫阶层谋取利益。尽管那话听起来似乎杂有自私自利的成分,但在戴埴看来那只是一种托词,“意借以开释同列耳,若预为己计而故纵则不可”。[27] (p91)罗大经称范仲淹的话为“至言也”[28] (p388)。又如苏颂关于张仲宣一案的量刑,也深得士人的好评:“当时论者,谓颂一言而除黥刑,以为仁人之言其利溥。”[24] (p526)范纯仁为蔡确开脱的话也受到了人们的称赞,如邵伯温称其“知国体者也”[16] (p300)。
其三,由于士大夫阶层排斥其他势力的存在而一枝独大,使得皇帝往往为士大夫阶层所左右,而不得不接受士大夫们所造成的事实。太祖时期,科举考试及第的进士及诸科人士仅三百余人,士大夫地位并不显赫。但到了太宗在位期间,为了笼络人心及加强统治的需要,遂大力推行科举考试,从太平兴国二年(977)至淳化三年(992)的16年间,8开科场,取进士诸科6000多人。随着文人在官僚机构中数量的不断增加,国家大权逐渐被士大夫阶层所掌握。太宗末年,柳开说当时的政局是:“上自中书门下为宰相,下至县邑为簿尉,其间台省郡府公卿大夫,悉见奇能异行,各竞为文武中俊臣,皆上所取贡举人也。”[29] (p58)此亦标志着宋代以科举取士为核心而构成的文官集团——士大夫集团的基本形成。到仁宗时,士大夫阶层的势力达到了顶峰。如仁宗时蔡襄说:“今世用人,大率以文词进:大臣,文士也;近侍之臣,文士也;钱谷之司,文士也;边防大帅,文士也;天下转运使,文士也;知州郡,文士也。虽有武臣,盖仅有也。”[30] (p512)与士大夫一枝独盛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前代相当活跃的武官、宗室、外戚、宦官等政治势力,在北宋都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在当时的政治舞台上大多只能充当配角。这固然与宋代的国策有关,但更重要的还在于士大夫阶层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对其他势力有意识地排斥。如良将王德用长期带兵,通晓兵略,仁宗时曾先后任签书枢密院事、知枢密院事,本想让其有所作为,但因武人与文官不属同一阶层,王德用居于高位便引起了文官们的不满,竟以其长相奇特,“貌类艺祖……得士心”等为由,对其进行弹劾,王德用因此被贬出朝。[13] (p9467)后虽重返枢府,但仍受到文臣们的排挤。名将狄青被提升为枢密副使时,御史中丞王举正、左司谏贾黯及御史韩贽等人便纷纷上奏反对,甚至还列出狄青出身行伍、大臣耻于为伍、四夷轻蔑朝廷等理由。狄青进枢密院后,又遭到了大臣们的排斥,被呼为“赤枢”。[31] (p311)后因平定侬智高之乱,被仁宗擢为枢密使,但其间不断受到文臣的攻击,最终被逐出京城。由于文臣的排斥,自仁宗后期起,枢密院几乎成了清一色的文臣衙门,武人都靠了边。对于其他几种势力,士大夫集团也严加防范,不允许他们有干预政事的行为出现,力求防患于未然。仁宗欲以驸马石保吉为使相,李沆“三问不从”[32] (p326)。仁宗任命外戚张尧佐为宣徽使,御史包拯、唐介都极力反对,包拯“大陈其不可,反复数百言,音吐愤激,唾溅帝面”[33] (p290)。唐介甚至说;“臣忠义愤激,虽鼎镬不避,敢辞贬窜。”[14] (p1573)仁宗有内侍“怙势作威,倾动中外”,范仲淹知道后便“抗疏列其罪”,疏上之后,即着手料理后事,将家中所藏的书中但凡兵书全烧掉,余书要其子带回家中用以教书糊口,并对其子说:“我上疏言斥君侧小人,必得罪以死。”于此可见其言辞之激烈。[17] (p274)哲宗亲政后,宰相章惇更以大逆不道罪诛杀高太后掌权时用事宦官陈衍。由于士大夫阶层的坚决抵制,使得其他几种政治力量在北宋始终未能得到充分发展,苗书梅曾对此做过准确的概括:“宋代官僚士大夫阶层的群体政治力量空前强大,他们对防止皇亲国戚与宦官专权起了重要作用,在最高统治者意志动摇,准备或已经重用宗室、外戚、宦官时,士大夫往往能坚决地进行反对,并多数取得了胜利。”[34] 宗室、外戚、宦官等势力从某种意义上说,乃皇权之延伸,但由于他们在宋代萎靡不振,遂造成皇帝独自与强大的士大夫集团相对垒的尴尬局面,如神宗曾感叹人才不足,表示“朕未之见也”。程颢听了当场指斥道:“陛下奈何轻天下士?”神宗马上神情“耸然”,连声说“朕不敢!朕不敢!”[35] (p318)
由于朝中缺乏能与士大夫集团相抗衡的势力,使皇帝在面临重大政治斗争时往往得不到强有力的援助,因而在士大夫集团的强大攻势下,往往以妥协而告终。因此皇帝纵欲诛杀大臣,也往往在大臣的反对下,不得不改变初衷。如前引范仲淹为晁仲约开脱事,起初是“朝廷大怒”,必欲置之死地,但因范仲淹的反对而得以免死。[14] (p1336)神宗时因陕西用兵失利,“内批出令斩一漕官”。而宰相蔡确拒不执行,并以整个官僚阶层的代表的名义向神宗施压,说“祖宗以来,未尝杀士人,臣等不欲自陛下始”。神宗“沉吟久之”,估计斗争不过蔡确等人,才勉强答应改为“刺面配远恶处”。但即便如此,也遭到反对,门下侍郎章惇即抗声说:“如此即不若杀之。”神宗问何故,章惇说;“士可杀不可辱。”神宗听了非常气愤,声色俱厉地说:“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而章惇的回答竟然是:“如此快意,不做得也好。”[4] (p690~691)于此可见文臣之跋扈与皇权之软弱。最初执政大臣为犯罪者开脱时,往往还要找一些理由,并且还不敢说有所谓的不杀士大夫的祖宗家法,如范仲淹在为晁仲约开脱时,即对富弼说什么“祖宗以来,未尝轻杀臣下”[14] (p1336)。而到了神宗时,由于朝廷长期不能对大臣用刑,遂使蔡确在为漕臣开脱时,便去掉了“轻”字,而径称:“祖宗以来,未尝杀士人。”并且也不再煞费苦心地去为犯人寻找借口了,径以此来迫使神宗就范,说什么“臣等不欲自陛下始”。[4] (p690)至哲宗时,遂被吕大防总结为“祖宗家法”,所谓“前代多深于用刑,大者诛戮,小者远窜。惟本朝用法最轻,臣下有罪,止于罢黜,此宽仁之法也”。[13] (p10843)曾布也曾对哲宗说:“祖宗以来,未尝诛杀大臣,今(梁)焘更有罪恶,亦不过徙海外。”而哲宗对此也深表赞同,说:“祖宗未尝诛杀大臣,今岂有此。”[14] (p4622)并且当有人试图打破此规矩时,哲宗还主动地去维持,如当时“(左相)章惇……议遣吕升卿、董必察访岭南,将尽杀流人。哲宗曰:'朕遵祖宗遗训,未尝杀戮大臣,其释勿治’”[13] (p13711~13712)。这样一来,即使有官员意欲打破惯例,置对手于死地,但由于有皇帝主动把守着最后一道防线,所以也很难如愿。
可以说由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原因,进入北宋中期后,犯了死罪的人往往就死不了了。检讨文献,从范仲淹的“祖宗以来,未尝轻杀大臣”,到蔡确的“祖宗以来,未尝杀大臣”,再到吕大防的“家法”之善,再到哲宗的亲口承认“朕遵祖宗遗训,未尝杀戮大臣”,所谓的“不杀士大夫”的誓约已呼之欲出,于是到了北宋灭亡之际,就有了曹勋代徽宗转述的所谓的“艺祖有约,藏于太庙,誓不诛大臣,用宦官,违者不祥。故七圣相袭,未尝辄易。每念靖康中,诛罚为甚。今日之祸,虽不止此,要知而戒焉”[36] (p690)。至此太祖誓约终于浮出水面。检讨史籍,此条史料出自曹勋的著作《北狩见闻录》,由于是关于誓约问题的第一手材料,因而也就成了正确解读所谓太祖誓约的关键所在。通过对这条史料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所谓的太祖誓约的内容不仅有不诛大臣之誓,也有用宦官之誓。而事实是,宋代惩前代宦官专权之弊,自太祖起就对宦官予以限制,宦官权势膨胀只是徽宗时的事,因此如果说“不杀士大夫”还有点影子的话,而所谓的“用宦官”之誓约就纯属虚构了。所以如果徽宗让曹勋回来就说这么几句话,那就真的让人觉得莫明其妙了。而且接着的话就更有意思了,与前面的话对着一读,我们就会发现,徽宗前面所说的所谓的太祖誓约不过是个铺垫,后面的这些话才是他要表达的真实想法,即北宋的灭亡与靖康年间钦宗大肆诛罚前朝大臣、宦官诸如蔡攸、童贯等的行为有着极大的干系,尽管这不是惟一的原因。而其潜台词则是认为钦宗应为北宋亡国负相当大的责任,言下之意,徽宗自己对钦宗是极为不满的。而徽宗如此表白的目的显然是想通过抨击钦宗拉开与钦宗的距离,以期高宗能将自己与钦宗区别对待,从而一旦时机成熟就迎自己南归再做太上皇。由于徽宗的心思不在太祖誓约上,故而杜撰时甚少文饰,结果不免漏洞百出,体现在内容上就是把“用宦官”也作为誓约的一部分。此后为了使所谓的太祖誓约显得更为真实,南宋史家开始有意识地重构此一历史事件,其结果是曹勋的这条史料在此后的传抄过程中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如前一部分中的“誓不诛大臣,用宦官”八字,到了《三朝北盟会编》中,就变成了“誓不诛大臣”,后三字不见了。而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则变成了“誓不杀大臣及言事官”,而后一部分则不复存在。《挥麈后录》则完全脱离了当时的语境,径称什么“恭闻太祖有约”云云。而在《避暑漫抄》中,所谓的“不杀士大夫”誓约则是出现在另外一个完全不同的语境当中,誓约也最终变成了“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总之,通过考辨,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一条伪家法的形成过程,而誓约的产生和最终定型,则是沿此家法继续发展的合乎逻辑的结果。因此所谓的不杀士大夫,并不是什么祖宗家法,而是士大夫阶层通过长期努力获得的一项特权。
从古代传统统治看,以法治国历来都是统治者的重要手段之一,《韩非子》曾明确指出:“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37] (p111)二者缺一不可。至西汉时,遂发展为“霸王道杂之”的治国方略而为历代所遵循。[38] (p195)宋初二君对“刑”的作用非常重视,所谓“宋兴,承五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13] (p4961)。太宗曾谈自己对治国的体会时说:“治国之道,在乎宽猛得中。宽则政令不成,猛则民无所措手足。”[12] (p12)但真宗以后,士大夫阶层随着自身势力的膨胀,其行为也渐趋嚣张起来,为了满足自己阶层的利益,不断地与皇权进行斗争,通过频繁地敲打皇权,为自身谋得了一项项的优厚待遇,而免死权的获得即是其中的一项。从前文分析中可以看出,仁宗、神宗并非不想诛杀士大夫,只是由于受到了大臣们的强烈抵制,方才没能如愿。因此,设若宋代皇帝地下有灵,得知学者们数百年来一直津津乐道他们有所谓“不杀士大夫”之家法,恐怕只能摇头苦笑了。
学者们往往以欣赏的语气评价此伪家法,如徐吉军认为,“在这种宽容的文化政策下,宋代士大夫们因而敢于说话,敢于指陈时弊,敢于思考,敢于创造”[39]。金铮认为,“正是此点,确保了两宋没有出现一个暴君,确保了两宋文官政治的相对清明和人道性”等[40]。宋代的一些成就是否与此有直接关系,还有待商榷。但其带来的消极后果却是极为严重的。因皇帝丧失了针对士大夫的诛杀之权,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朝廷威慑群臣的能力,因此皇帝要想使群臣为自己卖命,除了以利相诱之外,似再也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了。宋代“制禄之厚”、“恩荫之滥”、“恩赏之厚”、“郊祀之费”在中国历代王朝中都是非常突出的,以至于赵翼在谈到这种现象时不住地叹息,说宋代是“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24] (p534)。论及郊祀时,他不解地说;“人主敬天,精意以享,何贵于恩泽之多,乃浮费如此!”[24] (p532)论及俸禄时,他感慨道:“其待士大夫可谓厚矣。”[24] (p534)论及恩荫时,他批评说:“荫子固朝廷惠下之典,然未有如宋代之滥者。”[24] (p535)论及恩赏时,他叹息说:“毋亦太滥矣。”[24] (p537)并认为这种滥赏带来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然给赐过优,究于国计易耗”[24] (p534);“朝廷待臣下固宜优恤,乃至如此猥滥,非惟开倖进之门,亦徒耗无穷之经费,竭民力以养冗员,岂国家长计哉”[24] (p537)。而士大夫因摘掉了头上的“紧箍咒”,“吏何惮而不贪耶”。[41] (p230)因此更肆无忌惮地贪赃枉法、招权纳贿,导致政风极为败坏。王安石曾说:“方今乱俗不在于佛,乃在于士大夫沉没利欲”[42] (p307);“今官大者往往交赂遗、营赀产,以负贪污之毁;官小者贩鬻乞丐,无所不为”[43] (p247)。游酢也说:“士风之坏,一至于此。”[44] (p696)因此,不仅“不杀士大夫”为宋之祖宗家法的传统看法要改变,而且对其所造成的影响也要重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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