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银行卡是个人进行金融交易的凭证,也是能够代表个人身份的重要凭证。如果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帮助转移资金,抑或为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当心构成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然出借其本人银行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用以窝藏、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可以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外,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借本人银行卡,为上游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2021年6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第7条明确指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以及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87条之2规定的“帮助”行为。如果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随意向他人出租、出售、借用本人实名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微信通等具有金融属性的账户信息,很有可能会被不法份子用于金融诈骗、洗钱、电信网络诈骗等行为,甚至严重的,会触及《刑法》191条,涉及洗钱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像洪江市这个案例,犯罪嫌疑人为了赚取793元,付出了三年的牢狱生涯的代价,还承担罚金一万五千元,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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