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编者按: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条文原罪名为偷税罪,2009年2月28日通过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此条文进行修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取消了偷税罪罪名,修改为逃税罪。
目录
金牙大状律师篇
1.王思鲁:陈力强、陈力烨被控偷税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一),2005年2月22日
2.王思鲁:陈力强、陈力烨被控偷税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二),2005年5月9日
3.王思鲁:陈力强、陈力烨被控偷税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三),2005年5月19日
4.王思鲁:陈力强、陈力烨被控偷税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四),200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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