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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等朝代的“血亲”复仇案这样判,还是张孝祥的话最有道理

(古文+通俗双语版)

纵观现代之武侠大作,百篇之间尽成一律,多为父母横遭毒手,而余一子以逃。子携杀亲之仇,凝志淬心,入山涧,或得秘典、或逢异兽、或遇高人,终成绝世神功,遂以神功毙敌祭双亲之灵。每读及此处,观者必拍案而呼“快哉,快哉”!故韩非以“侠以武犯禁”为警言,而传于后世。

(本文所有图片,全部来自网络,感谢原作者,如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本号作者删除。图片与内容无关,请勿对号入座)

然此终归小说尔,与实符否?或曰“艺术者,源于生活也”,古今之市井,以“血亲复仇”者亦甚众,余且摘抄几例,以供诸位赏阅。

时值汉灵帝时,酒泉郡有一女名曰赵娥,为报父仇,于光和二年,亲往县都亭,以袖中短匕刺杀父之人,待其绝毙,持凶匕血衣自投县衙。百姓尽皆观睹,塞满长街,无不慨叹唏嘘赞其孝烈。太守感佩其德,未以刀斧加其身,反为其树“孝烈碑”,以倡其举。

通衢之上,市井之中,以血还血,自报私仇,置国法于不顾,罔县廷于无物,何谈安治?此等“歪风”为人所忌,三国魏武帝令“禁报私仇”,至文帝时,严令更甚,谕令“敢于私下报仇者,族灭”。

唐有少年梁悦,正值舞勺之年(十二到十五岁称为“舞勺”之年),其父为秦杲所杀,而此子心怀积怨,于当街格杀秦杲,血流于市,旁人莫敢近。宪宗闻之,甚感惊奇,少年以孝而触律,虽合道而悖法,理当刑毙,谅其年华尚幼,决杖一百,发配循州,以全其命。

有清一朝,曾以严律绳之,世祖以“判其杖五十,流一千里”计,世宗以“报私仇者,以绞监候”计,故百姓皆以私仇诉诸官府,府县廷衙威权甚重。

民之仇,官可解,此正道也,亦为公道也!为官者若袒私而废公,则民必暴起而为乱。宋有王公衮者,其母寿终而殁,公衮哀恸甚久,以家中金银之物葬母于绍兴。

泼皮嵇泗德窥闻此事,遂垂涎墓宝,于深夜以镐掘之,因招摇败露,遂为公衮所擒,绳之以诉于公堂。宋律有明法曰:“挖坟掘墓者死”,绍兴府钤辖司官员,曾贪贿泗德之钱财,故从轻发落,定其杖刑入狱,以蔽公衮。

公衮怒,腰插短刀,携酒菜犒狱卒,趁其大醉酣睡,以刀杀泗德于狱中,痛报辱母之仇。此事一出,朝野震惊,天颜震怒,命逐级彻查。后以重罪施于钤辖司,以正国法,公衮事出有因,遂准其无罪。

宋之学士张孝祥曰:“复仇,义也。夫仇可复,则天下之人,将交仇而不止。于是圣人为法以制之,当诛也,吾为尔诛之;当刑也,吾为尔刑之。以尔之仇,丽吾之法。于是为人子而仇于其父母者,不敢复,而惟法之听。何也?法行则复仇之义在焉故也。”

孝者,美德也,父母,至亲也,古语曰“杀父之仇,夺妻之恨”,皆为必报之大仇也。身为人子,负仇而不报者,世人讥之,天道谴之,然报仇之法,亦各有道。以命搏命,逞匹夫之勇,莽也。以仇而讼,以法而刑,智也。官者,所以能治百姓,皆以公正而行,民信于法,则天理可循,法护于民,则天下大治,此谓天之大道也……

下面为古文翻译稿子:(通俗版)

武侠小说曾经风靡神州,有一个最古老,但百用百灵的桥段,便是父母被杀,儿子入深山大川,学习了一身的功夫,接着与敌大战三百回合,最后扬眉吐气,手刃亲仇,让人看吧直呼:过瘾。也正是这种血腥的桥段,才让韩非子发出了“侠以武犯禁 ”的警告。

小说毕竟是文学作品,在现实社会中,古人是如何对待这种“血亲复仇”,吾等确实有必要仔细看一看:

汉灵帝当政之时,酒泉郡有一女子名叫赵娥,她为了父亲报仇,在光和二年於县都亭前,一刀刺杀了仇人。赵娥杀完人后,便去自首,结果令人很意外:(当时的百姓们)倾城奔往,观者如堵焉,莫不为之悲喜慷慨嗟叹也”

结果是赵娥被无罪释放,当时的凉州刺史和酒泉太守,还给她立了石碑,让其扬名,对其褒奖。

国法在哪里?如果人人都可以血刃亲仇,那还要官府做什么?果然到了三国时代,为了刹住“报仇的歪风”曹操严禁私下报仇,曹丕为此,下了一道严令:敢于私下报仇者,族灭。这句话的意思是,谁敢报私仇,那就是灭族的命运!

唐朝的时候,有一个十二岁的孩子,名叫梁悦,他的父亲被秦杲所杀,这个孩子抄起刀子,就走上了替父报仇的“不归”之路,秦杲就被他“白刀子进去,红刀子出来”杀死于通衢之上。

十二岁孩子杀人,这个案子该怎么判决,唐宪宗也是愁得直挠脑袋,没有办法,尚书省的官员展开了大辩论,最后大家一致认为,虽然父母之仇不共戴天,但法外杀人必死,可梁悦毕竟是个孩子,而又有投狱请罪的情节,故此,被决杖一百,发配循州,堪堪保住了一条性命。

清朝处理替母报仇案,大体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顺治皇帝模式:判其杖五十,流一千里。而雍正皇帝的模式是:凡人子为父母报仇,杀死人者,无论曾否报官,一律处绞监候(死缓)。

最后说一下宋朝更有代表性的“血亲”复仇案:王公衮的母亲去世后,葬于绍兴,可是坟墓却被无赖嵇泗德所盗,王公衮将嵇泗德抓住后,送交官府(按照当时的刑罚,盗墓则斩),可是不知道何因,嵇泗德只是被打了一顿板子,被关在绍兴府钤辖司的监狱内(属于轻判)。

王公衮用酒灌醉了狱卒,然后冲进牢房,一刀送嵇泗德上了西天。这件辱母杀仇案,曾经令宋朝震惊。

最后,王公衮不仅没有被执行国法,只是降一级使用,而轻判赖嵇泗德的官员受到了处理……王公衮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大学士张孝祥说过的一段话,至今还有警醒的作用“复仇,义也。夫仇可复,则天下之人,将交仇而不止。于是圣人为法以制之,当诛也,吾为尔诛之;当刑也,吾为尔刑之。以尔之仇,丽吾之法。于是为人子而仇于其父母者,不敢复,而惟法之听。何也?法行则复仇之义在焉故也。”

张孝祥说的这段话通俗一下就是:血亲复仇虽然看似有“正义”的成分,但如果任由复仇,势必令天下陷入“冤冤相报”的无限恶性循环,而国家法律的订立,就是为了控制“私人暴力”,而那些人子们(比如王公衮),之所以不肯首先去复仇(将嵇泗德送交官府),就是相信国法能主持正义。

人要有所相信,生命必有尊严,国法主持正义,世界才能一片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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