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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之操作!!为躲避刑罚竟反复怀孕育11子卡“法律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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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为了躲避刑罚,有的人隐姓埋名逃到外地,有的人转移财产逃到国外,但在上海却有一对闺蜜,两人为了逃避刑罚,总共生育了11个孩子!


01

因2800元而生娃“挡刑”

近日,上海警方成功破获一起盗窃案,涉案的两名女性犯罪嫌疑人为躲避刑事处罚,竟频繁怀孕生育,共计育有11名子女。目前两人已因犯盗窃罪被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分别被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和1年有期徒刑。

据了解,这两名犯罪嫌疑人利用空婴儿车进入服装店实施盗窃,并将盗窃所得物品转手变现,涉案金额高达2800余元。两人屡次作案,后来她们发现可以利用反复怀孕得到监外执行,其中一人育有4个孩子,而另一人育有四个孩子,企图通过这个方法逃避法律的制裁。

目前,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已对两名女性提起公诉,指控其犯盗窃罪。检察官明确指出,考虑到她们所涉及的罪行是数罪并罚且为累犯,不符合缓刑条件。尽管两人目前处于哺乳期,但并未因此获得缓刑待遇。然而,出于特殊情况的考虑,目前对她们采取的执行方式为监外执行。

这一“谜之行为”引起了公众的广泛热议。对于这种离谱行为,网友们也纷纷表示疑惑不解,涉案金额2800元怕是连产检都不够吧?究竟是图啥呢?

02

生娃“挡刑”并非个例

实际上,此类现象并非个例。根据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所发布的调研报告,自2015年以来,泰州市检察机关已成功处理了6起涉及女性罪犯利用怀孕及哺乳期恶意规避收监执行的案件。然而,仅仅在泰州就存在多例的情况下,若是在全国范围内,恐怕数量要庞大得多。

这些案例中,女罪犯利用连续怀孕及哺乳期的特殊法律保护,企图逃避应有的刑罚执行,这一现象无疑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事实上,这一规定本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却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通过反复怀孕、哺乳,来恶意逃避惩罚。

2014年,因非法持有毒品,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进一步侦查其还有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但因其尚在哺乳期内,所以依法被取保候审。因为这一次的侥幸,陈某了解到了关于怀孕或哺乳期妇女的“法律BUG”。2016年11月陈某因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巨大,被南京市中级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同伙们竞相上诉的时候,陈某通过连续怀孕哺乳,一直申请监外执行。从立案侦查阶段到刑罚执行阶段,陈某在已有两个孩子、其丈夫服刑的情况下仍反复怀孕、哺乳,连生两个孩子,并获得了三次监外执行。最后,陈某因私自下掉电子脚铐,多次违规不参加学习,被强制收监。

2016年6月,民警掌握到两家企业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涉案金额高达2个多亿。在该犯罪团伙40余成员先后落网后,法人刘某(女、47岁)主动投案自首,民警准备将其收押之时,发现其怀有身孕,只能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9年检察院在对其传唤时,发现其又怀孕。2021年对刘某实施逮捕之际,她又故技重施,在监外执行临近结束时,又“掐点”恶意怀孕。2023年7月,在得知刘某哺乳期即将结束,办案民警准备再次对她实施抓捕之际,发现其不知去向。随后,民警锁定刘某的活动轨迹,迅速将其抓捕归案。

众多例子表明,在法律基于人道主义对其“网开一面”后,不法分子依旧利用已知的“bug”,频繁地逃脱坐牢的惩罚。他们不是因为喜欢孩子而生孩子,而是把孩子当作为自己争取自由的筹码,利用生育和哺乳让自己能够拥有法律的“优待”。

本案中,不管闺蜜二人是因为2800元,还是因为2800万元、甚至2800亿元,都不应该出此下策,因此也有不少人认为他们的行为是“疯癫”的。如果在不法分子眼里,生孩子只是为了让自己逃过牢狱之灾,这更是令人唏嘘!!

03

恶意规避收监执行,真“刑”!

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是法外容情的表现,这体现了法律的温度。但是,如果被有心的不法分子频繁钻了空子,这种做法只会让人寒了心。这种一而再,再而三的蔑视法律的行为,将会挤占了真正需要这项规则的人的向善空间,反而纵容了作恶之人。

据了解,《刑事诉讼法》对怀孕、哺乳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对个体情况进行审查,而不是对所有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都实行监外执行。

当法院决定对某人进行收监执行后,对于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监管的人员,由于现行法律仅对脱逃行为作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规定,但对于擅自脱离监管的行为并未明确其法律后果,这导致在实践中,擅自脱离监管的期限往往仍然被计入刑期,无法有效规制那些恶意逃避刑罚的行为,从而在客观上纵容了此类行为的发生

或许也有必要重新审视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和有效。

另有检察官建议,针对那些因怀孕、哺乳婴儿等原因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若在此期间通过故意怀孕等手段逃避刑罚执行,应设立暂缓刑罚执行制度。具体而言,当暂缓原因消除后,应将其收监执行原判决刑罚。同时,对于在刑事诉讼过程或刑罚执行中怀孕的妇女、自动流产后再次怀孕的妇女,以及违反政策多次怀孕的妇女等情形,亦应暂缓执行刑罚。待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继续执行原刑罚。需要注意的是,暂缓执行期间不应折抵刑期。

只有完善相关规定,让犯罪分子负担起应负的法律责任,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才能防微杜渐,让法律起到警示和纠正作用。无论是谁,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法律制裁,终将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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