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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下的逃民:中国历史上周而复始的无解循环

作者:梁发芾

大概从战国开始,国家就实行编户齐民制度,凡政府控制的户口都将人户的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项目一一载入户籍。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的义务就是给国家纳粮当差,为国家作贡献。这被认为是老百姓天生的本分,天生的义务。

在赋税和徭役义务太重,无法负担的时候,这些列入国家户籍册的老百姓,只能选择用脚投票,逃走。这些被赋役压迫而逃走的编户民,叫做逃户,也叫逃民。皇权禁止编户民逃离,但编户民的逃离却几乎与皇权相始终。

其实所谓逃走,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真正逃走了,逃到他户籍所在地的官府管不到的地方,逃到山高皇帝远,皇权鞭长莫及的地方,过一种“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的世外桃源日子。另一种并不是真正逃走,而是庇托到当地的豪强大族的保护之下,成为豪强大族的浮客、部曲。国家失去了对这些人的控制,他们不必再给国家纳税服役了。这时候,他们或许还在原来居住的地方生活,但户籍和身份已经是属于豪强的“私属”,而非国家的编户民了。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的编户民通过庇托于豪强大户,而逃脱国家的控制,不再对国家承担沉重纳税服役义务的做法,非常常见。那时候国家动荡不宁,战争频发,老百姓虽然承担沉重的赋役却并不能从国家得到什么安全保障,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投靠豪强大族,虽然社会地位降低为差不多属于奴仆,但至少能够得到一定的保护,而且,经济负担也有所减轻。在魏晋南北朝这漫长的历史时期内,国家与豪强之间,进行了长时期的争夺人口的拉锯战式对坑。这样的对抗,对于处于国家与地方豪强之间的老百姓来说 ,或许还多了一种选择,多了一条活路。国家要把庇荫于豪强大族羽翼下的逃户争夺过来,让他们重新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给国家纳税服役作贡献,就势必要给予多种优惠措施;豪强大族要把客户们留在自己的保护之下,也必须对这些人予以善待。所以,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豪强势力的存在,对于当地老百姓来说,未必就是一件坏事。

那时候,国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布命令,恩威并用,一面禁止百姓逃亡,威胁说,如果不听命令,将会对逃民的妻子儿女一起治罪,或者发配到遥远的边镇。另一面又说,对回来从事旧业的逃民,国家蠲免一些赋税,以示扶助。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出台占田制,课田制,均田制,按人口给农民们授田,限制豪强大族对土地的兼并和占有。对于逃民,国家也作出一些让步,只要重新回到编户民,国家给他们分配土地。

随着隋朝的统一,中央集权的加强,国家对地方豪强取得压倒性的胜利,国家对于逃民也越来越不耐烦,农民连逃户也作不安稳了。隋文帝时期一个叫做裴蕴的地方刺史, 就给皇帝建言说,国家应该大索貌阅,查验户口,“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乡正、里长皆远流配。又许民相告,若纠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裴蕴得到隋文帝的赏识。唐朝初期,唐高祖采取的一些政策,大体也是来自裴蕴的建议。唐高祖开皇三年,“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以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所谓貌阅,就是官员亲自验看每个人的年龄大小,相貌特征,验证是不是与户籍簿上的记载相符。隋唐时期,貌阅曾经年年举行,后来改为三年貌阅一次。为了防止像魏晋南北朝那样有大户隐蔽人口的情况发生,唐高祖还对人们家庭规模与结构作出限制,要求堂兄弟之间必须分家,各立门户,以防止大家庭由于人口众多可能存在隐蔽人口的问题。

唐朝开元年间,监察御史宇文融上言说,天下户口逃移,巧伪甚众,请求加以检括。朝廷下命令说:“州县逃亡户口听百日自首,或于所在附籍,或牒归故乡,各从所欲。过期不首,即加检括,谪徙边州。公私敢容庇者抵罪”。任命宇文融为户口检括使,在全国进行了一场雷厉风行的检括逃亡户口的运动。和中国历史上历次运动一样,这次运动搞得鸡飞狗跳,人人自危。历史记载说,“使者竞为刻急,州县乘风劳扰,百姓苦之”“州县希旨,务于获多,虚张声势,或以实户为客”。这样在全国检括出80万户逃亡户,宇文融也成为唐朝增加户口的功臣。在唐朝,官员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就是看在任期间,户口是不是增加。这种考核办法强化了官员对于逃民的防范和打击力度。

虽然唐朝经宇文融的强力检括,大量逃亡的民户被检括出来,重新成为国家的纳税服役户,但农民身负沉重的赋役,地方贪官污吏随时巧取豪夺,敲诈勒索。农民平时或许能够勉强度日,一遇战乱灾荒,便无法生存,逃亡仍然是他们无可奈何的选择。农户逃走了,当地的赋役总额却不会相应减少,那些赋役就只好由未逃走的农户承担,这逼得他们也走上逃亡之路。历史记载就有官员抱怨说,“凡十家之内,大半逃亡,亦须五家摊税,似投石井中,非到底不止。”这就是“摊配”,也叫“ 摊逃” , 它造成了逃户的恶性发展。唐代宗曾经多次发布诏令禁止“摊配”,但效果甚微。朝廷不去调整各地赋役的总额,地方官员为了保证赋役总额的完成,必须将逃走人户的赋役摊派到尚未逃走的人户头上。

唐朝中后期赋役制度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由原来的租庸调制转变为“两税法”。 这种转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逃亡现象。在租庸调制度下,赋税和徭役都是以人口为基础的,本质是一种人头税。而“两税”从赋税角度来说是一种财产税,赋税主要落在土地上。但由于徭役仍然是以人丁为对象,所以,两税法只能缓解却并不能完全解决赋役对农民的压迫。随着唐朝后期政治和财政危机加深,贪官污吏敲诈勒索变本加厉 ,农民逃亡问题越演越烈,最后导致了大规模的流民造反。

明朝对于逃户的防范比唐朝更为残酷严密。明朝实行“配户当差”“役皆永充”的办法,既不允许人们自由择业更不允许自由迁徙。朱元璋建立政权后,就将全国的户籍人口分为“军民灶匠”四种,民籍中又分为更多的小类。这种户籍身份伴随一个人一辈子,不但他本人不能改变,就是自己的子孙后代也永远不许改变。为了防止迁徙,朱元璋还实行了“路引”的制度,“ 凡军民等往来, 但出百里者,即验文引。” 沿途各地巡检司对过往行人加以盘查, 对无文引者要擒拿送官,进行查究。在城市住店的话,旅店也有详细的旅客登记,以备官府查验,如今日住店的身份证登记制度。

朱元璋的明朝还发明了“里甲制度”(农村)和“厢房制”(城市)。里甲制度,是将一个地方的110户人家编入一个里,每10户人家编入一个甲,每年由一位里长带领10户人家当差,十年一个轮回。被编入里甲的人一旦逃走,他的当差义务就由剩下的人户分摊。这本来就是唐朝的“摊逃制”,奇怪的是,唐朝的皇帝曾经不断要求禁止摊逃,但明朝的皇帝似乎连这个姿态也没有。“摊逃制”的弊端就显露无遗,而明朝却在明知故犯。正德年间有官员就报告说:“ 递年派粮编差,无所归者, 俱令小户赔偿。小户逃绝,令里长; 里长逃绝,令粮长。粮长负累之久,亦皆归于逃且绝而已。由是流移载道,死亡相稗,户口耗矣” 。所以,“摊逃制”与其说是防止逃户的办法,毋宁说是大量制造逃户的办法。

为了防止和打击逃户,明朝不许逃走的农户在落脚地入籍落户,往往要强制遣返,严厉治罪,甚至派兵镇压。明朝的逃户政策,与历史上其朝代相比更为严酷而无道。在唐朝中期实行“两税法”之前,历代曾经实行过占田制、均田制,授田给农民。农民与国家的逻辑关系是,国家给农民土地,农民给国家纳税服役,国家与农民只有有一种相互义务。农民如果扔下土地逃走了,可以被认为是农民违约。而那时逃户入籍也可以重新得到政府分配的土地。而明朝时期已经完全土地私有化,农民失地后无法生存也不能离开,逃离是有罪的;强令逃户归还原籍,国家却不可能给予土地。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完全变成农民单方面的义务。这比唐朝更加霸道而无道理可讲了。当然,明朝也和唐朝一样,是在逃亡流民的武装暴动中最后失去江山的。这样残暴无道的江山最终被流民推翻,实在是咎由自取。

“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女,莫我肯顾。

逝将去女,适彼乐土。乐土乐土,爰得我所。”

农民希望有那么一块没有硕鼠危害的乐土,可以自由劳作生活,自己养活自己。但这种愉快的乐土却意味着无人养活那些肥大的硕鼠。硕鼠怎么能够同意呢?所以,历史上总有花样翻新的强迫农民纳粮当差的办法,也有从不停止的逃户逃民。这种游戏,周而复始,循环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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