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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房屋装修与样板房不一致,视为装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开发商在销售精装修房时,一般都会设置样板房向买房人展示,但如果精装修房交付时,买房人发现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装修不一致,是否可视为装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而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

 对此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发布的《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6条规定:“出卖人的广告宣传、样板房对装修价格等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商品房装修房销售时,出卖人设置样板房的,交付房屋的装修质量应当与样板房的装修质量相同。样板房装修的部品材料、施工质量和品质档次,应当作为装修质量要求的认定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概括性排除样板房、广告宣传对装修质量要求约定的,不予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就交付房屋的装修与样板房、广告宣传等不一致之处有明确具体的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未进行提示或者说明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原则上开发商交付房屋的装修质量应当与样板房的装修质量相同,但开发商与买房人可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具体的特别排除约定,比如双方明确约定样板房装修的部品材料、施工质量和品质档次、设施设备等等要素与交付的房屋具体到细节部位并不相同,且进行了提示或者说明,则从其约定;如开发商与买房人并无明确具体的特别排除约定,或仅概括性约定交付的房屋不以样板房为准,则发商交付房屋的装修质量必须与样板房的装修质量相同,若不一致视为装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买房人可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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