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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辩词|精装修严重缩水,开发商不用担责?——房屋买卖合同案《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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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谢某等人参观了碧*园开发的位于明都市某水区的预售商品房样板房,整体装修高档,客厅和卧室均有豪华吊灯,从店堂告示《精装修明细表》知悉预售房屋的装修标准为3030元/平方米。谢某遂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20年谢某收房时才发现,房内装修和样板房差距甚远,装修标准严重缩水。豪华吊灯变成了便宜小灯泡,《精装修明细表》标价为3200元的燃气探测器实际价值仅为100余元……。

      谢某等业主与开发商沟通未果,遂委托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成此诉

民事起诉状

原告:谢某,女,汉族,19**年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105198******9,住址:明都市白下区**湾*号*室,联系电话:1801411***7。

被告:明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617,地址:明都市某水区**镇机场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薛*,联系电话:0255***885。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实际装修价值与约定装修价值的差价142653元;

二、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评估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8月,碧*园S1 QH世家高层景观洋房即将开盘。原告在被告工作人员陪同下至售楼中心,销售人员向其展示了大厅公示的楼盘布局模型图以及公司宣传栏,并介绍该楼盘周边环境优美、交通方便,配套设施齐全,所售房屋为精装修,业主只需购买部分家具家电即可拎包入住。同时,工作人员还向原告展示了精装修价格明细表,明确表示装修标准为3030元每平方米,装修有品味,品质有保证,“给您一个五星级的家”。随后,原告在销售人员带领下又参观了样板间,切身体验了预售房屋格局和装修情况。原告发现样板房装修符合其理想中的家,精装修房屋可免除自行装修的麻烦,省时省力。

经过摇号、选房等环节,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与被告签订了《明都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镇金*路3号QH世家花园**苑*幢*单元1**室,建筑面积122.58平方米,套内面积90.92平方米,总价1316279元。原告于当日预交了210000元定金和186279元首期款,余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已付清。

2020年1月1日,原告怀着翘首期盼的心情至新家准备收房。踏入家门环顾四周后,心情跌落至谷底。第一感觉是精装修变“惊装修”,实际装修和样板房差距巨大,明显名不符实,目测实际装修价值远低于被告承诺的“3030元/平方米的装修标准”。如卫生间镜柜,表上记载价格为9650元,而实际感觉只值七八百元;又如吸顶灯表上记载价格为270元,原告感觉只值几十元;再如燃气探测器表上记载价格为3200元,感觉也仅一两百元;所安装空调均为节能等级最低档次。此外,验房机构工作人员现场验收时,亦发现装修质量存在几十处问题。当日,原告拒绝收房。2020年3月,被告再次通知原告收房,并承诺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维修,但因缺少工人,将拟对先收房住户进行维修,原告遂于2020年3月13日收房。其后,被告安排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维修。2020年4月27日,验房机构再次进行验收,仍发现多处存在装修质量问题。

期间,原告所在的业主微信群亦有众多业主反映装修价值大大缩水,装修质量堪忧,进一步加深了原告对所购房屋装修价值的质疑。原告遂委托江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造价甲级资质)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认定涉案房屋室内装修价值为132897.07元(本造价未下浮),经计算每平方米装修单价为1461元。据常理可知,被告采购的所有精装修原材料均为大批量采购,实际采购价应低于评估中使用的零售价。即使以评估结果为准,实际装修价值尚不足《精装修明细表》约定装修价值的一半。同时,也验证了原告的直觉预判,部分装修配件实际成本与宣传成本悬殊异常,如燃气探测器【LH-86+(4004)】开发商报价3200元,但京东报价仅为134元,评估报告为191.37元,又如样板间展示的豪华吊顶灯竟变成了普通小灯泡,被告的作为已构成民事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2.2.3规定:“居室装修质量首先应表现在样板间上,样板间要真实地反映装修档次和装修施工质量。交付给购房者的装修质量,不应低于样板间的质量水平。作为装修质量的衡量标准,样板间在购房者入住之前不宜拆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6条规定:“广告宣传的适用与排除。出卖人的广告宣传、样板房对装修价格等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商品房装修房销售时,出卖人设置样板房的,交付房屋的装修质量应当与样板房的装修质量相同。样板房装修的部品材料、施工质量和品质档次,应当作为装修质量要求的认定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概括性排除样板房、广告宣传对装修质量要求约定的,不予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就交付房屋的装修与样板房、广告宣传等不一致之处有明确具体的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未进行提示或者说明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所售房屋为预售商品房,其在推广销售时涉案房屋尚未建成,其通过设置样板房、大厅展示《碧*园S1 QH世家精装修明细表》等方式向原告等购房人宣介拟交付房屋室内装修标准及价格,内容具体确定。原告基于该宣介内容对未来入住房屋装修品质有了内心的确认,进而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故上述宣介内容应视为合同内容。鉴于被告在原告入住之前早已将样板房拆除(后虽重新恢复了简易样板房,但与原样板房不具同一性),原告现主张精装修明细表承诺的内容应作为判断涉案房屋装修品质及价值的标准,简言之装修单价应为3030元/平方米。

然而,根据权威工程造价评估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被告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装修单价仅为1461元,二者相差1569元/平方米,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涉案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加之被告现装修质量仍存在诸多问题,依据《合同法》第111条之规定,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以上述差价为标准,按室内面积90.92平方米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42653元。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如所请!(注:本案原起诉于2020年7月19日,应贵院要求另行具状呈递

    此致

明都市某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谢某

2020年11月6日

1.起诉状副本1份;

2.证据及证据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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