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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4 广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规定:“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的,竞标供应商和合格标均不得少于三家。但是实行公开竞争后,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只有两家或者一家,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这与现行政府采购法要求供应商数量不得低于三家的规定形成了极大的反差。究竟怎么回事儿,让我们来看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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