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之后,关于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最早规定,应该是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23日颁布并实施的《统一全国年节和纪念日放假办法》(即后来所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其规定:“甲 属于全体者 二:春节放假三日,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从该规定来看,当时并未将除夕作为法定节假日。时隔近50年,国务院在1999年9月18日对该规定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从其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的规定来看,仍然未将除夕作为法定节假日。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对该规定进行第二次修订,在将清明、端午和中秋三大传统节日正式列入全民法定公休节日的同时,其在第二条第二项将春节放假时间调整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于是,除夕第一次被纳入法定节假日。但时隔6年后的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次作出修订,将春节法定节假日调回为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三,除夕回归非法定节假日。故2018年的春节假期虽然自2月15日(即除夕)至2月21日,但除夕并不是法定节假日。不好意思了,2月14日情人节这天您得上班,2月15日除夕日这天您还得上班!
作者:蒋四清,广东劳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协劳动法专家库首批律师,东莞市律协劳动法专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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