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衷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一案法律意见书

浙江瓯信律师事务所郑瑞环律师

被告人:衷某    羁押于瓯海区看守所

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瓯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衷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被告人衷某,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现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本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在拟定起诉书与量刑建议时予以采纳

第一方面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衷某具有的法定量刑情节:

一、犯罪嫌疑人衷某具有立功情节

根据起诉意见书第三页证实犯罪嫌疑人衷某有意立功而举报袁某贩毒,并在民警安排下向犯罪嫌疑人袁某联系购买毒品的事实;证据卷第172页,犯罪嫌疑人袁某供述了“放手”(即衷某)约自己到指定地点,其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证实了衷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袁某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

二、犯罪嫌疑人衷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

在第一起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承认自己介绍毒品,在随后的讯问过程中,其一直积极配合侦查人员进行调查,详细供述自己充当中间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在实施第二起犯罪被抓获后,衷某同样地第一时间如实向侦查人员供述了自己犯罪行为,并表示认罪认罚。

三、犯罪嫌疑人衷某第二次实施犯罪后,曾承诺投案自首,恳请贵院拟定量刑建议时予以考虑该情况。

据衷某向辩护人供述:其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袁某后回家处理家庭事务。此后,瓯海区公安局缉毒大队及梧田派出所曾联系衷某,告知其可能涉嫌参与另一起犯罪,要求其回温投案。彼时,衷某正在处理女儿上学的事务,因其系未婚生育,上学所需办理手续复杂,便承诺女儿上学的事情处理好(即三四天)就会回温州投案,但几日后衷某便被侦查人员抓获。辩护人认为,衷某虽然系被抓获,但是其已向公安机关承诺将回温投案,且一直没有离开住所地区,其并无逃避追捕的意图。故希望贵院能够在拟定量刑建议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第二方面是针对衷某酌定量刑情节:

一、犯罪嫌疑人衷某参与的两起犯罪均由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毒品均未流入社会造成损害

第一起犯罪中,系公安机关“王明”举报的贩毒线索,安排“王明”与犯罪嫌疑人衷某联系购买毒品,并由其获取毒品后交由公安部门。第二起犯罪中,鹿城区民警安排肖某在该所与犯罪嫌疑人衷某联系购买毒品,肖某取得毒品并交给绣山派出所民警。两包毒品在公安线人联系衷某的那一刻起,就注定不会流入社会造成损害。希望贵院能够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衷某参与的第二起犯罪中并未从中获取额外利益。

据被告人衷某供述,其向肖某贩卖的毒品系从他人处购买,本想自己吸食。但因回家缺钱才将其原价贩卖,其并未加价贩卖, 并未获取额外利益。

三、被告人衷某家庭情况特殊,其未婚生育后女方离开,现女儿由衷某独自抚养,且家中还有年迈的父母,其正是家里的顶梁柱,负担起家庭的经济重担,希望贵院能考虑其家庭因素,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考虑以上情节,恳请贵院在拟定起诉书采纳,并在拟定量刑建议时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郑瑞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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