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38号
颁布时间:1996-11-7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渝劳发〔1996〕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二、关于职工被强制戒毒或自愿戒毒,戒毒期间是否算旷工或事假,以及能否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予以除名或辞退的问题。此问题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包括哪些人员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问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199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248号)
关于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自动离职后工龄计算争议如何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7号)----已被劳社部发〔1999〕25号废止
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及自动离职又参加工作后工龄如何计算?
【劳动争议】因社会保险、福利发生的争议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