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高新区、九龙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建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8日
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实施意见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畜禽养殖污染,合理布局场点,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省环保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函》(苏环函〔2016〕163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布局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富民强县,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鸡、羊、鸭、鹅等主要畜禽和鹿、狐、貂、骆驼、鸵鸟等经济动物等畜禽人工饲养的活动。我县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设立任何畜禽养殖场(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
四、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县城规划区、各镇(街道、区)集镇规划区和各镇(街道、区)村庄规划区。
2.戛粮河、西塘河、通榆河(建湖县)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和两岸纵深各2000米的陆域范围。其中通榆河(建湖县)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为建湖县境内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和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
3.通榆河(建湖县)清水通道维护区。通榆河水域及其两岸纵深各100米的陆域范围。
4.九龙口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以九龙口风景名胜区湖面中央为中心,1300米为半径,形成的半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南以宝应县林上村与九龙口镇交界的三里半沟为界,北以楚州区流均镇交界处的涧河口为界,西以楚州区流均镇溪南、中心两村交界处的莫河口为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所有禁养区范围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西塘河重要湿地保护区。
3.射阳河(建湖县)清水通道维护区。
4.通榆河(建湖县)清水通道维护区二级管控区。
5.戛粮河、西塘河、通榆河(建湖县)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6.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规划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适养区。
各镇(街道、区)、村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禁养区内现有的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物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于2016年年底前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已有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通过污染整治无法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将依法予以关闭或搬迁。
(三)在适养区内,提倡规模化、小区化养殖,优化养殖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养殖企业,将依法予以关闭。适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因集镇规划与发展,已处于限养区的,应控制规模;已处于禁养区的,应依法限期关闭或搬迁。
(四)各镇(街道、区)应严格按照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实施意见,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养殖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五)农委、环保、规划和国土部门要共同指导督促畜禽粪便处理点的选址、建设、运行工作。按照“科学管理、高效便捷、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根据污染治理工作的需要在养殖相对集中区域建设畜禽粪便集中处理点、提高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水平。
(六)发改、环保、农委、国土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各镇(街道、区)人民政府作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资金投入,强化技术指导,加大宣传力度,严格监督检查,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整治任务按时完成,取得实效。县农委要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区)按时完成禁养区养殖场(区)关闭搬迁工作,促进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农委和环保等部门要共同指导督促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建设。
(二)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各镇(街道、区)要全面详查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治污设施建设、农田配套面积、粪污综合利用等状况,精心编制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禁养、限养区范围,列出禁养、限养区需要关闭、整治的养殖场(区)名单,细化关闭、搬迁、整治及配套设施建设的相关措施。农委要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技术模式。科学编制全县畜禽粪便集中处理规划,鼓励发展畜牧业环保社会化服务组织,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机制,形成多路径、多形式、多层次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新格局。
(三)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各镇(街道、区)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加快工作实施进度,保证禁养区养殖场(区)关闭、规模养殖场整治、污染配套设施建设等重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要加强执法监管,规范辖区内养殖行为,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环保部门要严格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准入管理,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农委部门要对违规、违法建设的“垃圾猪”“泔水猪”等小散畜禽养殖场、养殖户,严格执法、依法取缔;对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产品和病死畜禽,要确保实现无害化处理。
(四)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道、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对划分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给予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的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正面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对畜禽养殖行业有新规定时,服从上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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