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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回顾 | 科创板系列研究之三:上市前员工持股计划十问十答

基小律说:

对于拟申报科创板的未上市企业而言,如果在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除了货币现金,员工入股还有其他方式吗?没有遵循“闭环原则”,也没有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是否影响科创板上市呢?激励价格有没有特殊要求呢?......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审核问答16条等规定,基小律团队科创板服务组张泽传律师为您带来了上市前员工持股计划相关问题解读

本文首发于2019年03月07日,好文建议多次阅读。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张泽传| 作者

目录

一、除了货币现金,员工入股还有其他方式吗?

二、拟上市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吗?

三、在设计员工股权持股计划时,如何避免直接和间接股东穿透计算后的总人数不超过200人?

四、没有遵循“闭环原则”,也没有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是否影响科创板上市?

五、科创板申报上市前设立的期权激励计划是否必须在申报前解除?

六、哪些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七、激励价格有什么特殊要求?

八、激励股权的总数有什么限制?

九、业绩考核指标有什么要求?

十、员工在上市前获得的激励股份,科创板上市后锁定期有什么特别要求?


股权激励是科创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重要手段。科创板充分借鉴境外成熟市场做法,大幅优化了现有股权激励制度。主要包括:一是扩展了股权激励的比例上限,将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的累计限额由10%提升至20%。二是扩展了对象范围,允许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但需要在上市公司担任主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三是增强了股权激励价格条款的灵活性,科创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授予价格。

上述股权激励制度针对的是科创板已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对于拟申报科创板的未上市企业而言,如果在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审核问答16条等规定,则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除了货币现金,员工入股还有其他方式吗?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建议重点关注如下几点:
1、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比如是否为合作开发并与他人共有的技术,是否为职务发明,是否侵犯其他单位的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是否享有充分的处分权,等等。
2、评估作价要合理。对作为出资的科技成果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科技成果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应履行交付和变更登记的义务。应当向公司移交技术资料,如果涉及专利技术,应当将权利人变更至公司名下。
因为科技成果的出资核查难度较高,因此实践中不建议以科技成果出资。此外,员工更加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


拟上市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
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吗?
拟上市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章程或相关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


3


在设计员工股权持股计划时,如何避免直接和间接
股东穿透计算后的总人数不超过200人?
目前监管机构要求申请上市的企业需满足直接和间接股东穿透计算后的总人数不超过200人。如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需在上市前进行清理,或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要求进行规范和行政许可。在穿透计算股东人数时一般需层层追溯直到最终出资的自然人、上市公司或国资委。
2018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明确支持“纳入试点的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并第一次确立了员工持股计划穿透计算的“闭环原则”。但对于什么是“纳入试点的创新企业”,并未明确。本次科创板审核问答16条,则对上述指引的内容予以了确认。审核问答16条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 个月的锁定期。拟上市企业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4


没有遵循“闭环原则”,也没有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是否影响科创板上市?
不会影响申报科创板,但是,股东需要穿透计算并确认是否超过200人。
审核问答16条要求拟上市企业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是否遵循“闭环原则”、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股份锁定期等内容,同时要求保荐机构及拟上市企业律师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具体人员构成、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因此,我们认为,科创板还是引导和鼓励拟上市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或者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规范管理和运作。



5


科创板申报上市前设立的期权激励计划
是否必须在申报前解除?
按照此前A股的审核实践,申报上市前没有完成的期权激励计划,应当终止履行,以满足股权清晰明确的要求。
科创板审核政策则明确了拟上市企业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的具体要求,这意味着,科创板申报上市前设立的期权激励计划,无需在申报前解除。但是,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激励对象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第10.4条相关规定。《上市规则》第10.4条明确:“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独立董事和监事除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科创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2、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3、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4、拟上市企业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5、在审期间,拟上市企业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6、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7、激励对象在拟上市企业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6


哪些人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


激励价格有什么特殊要求?
对于未上市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如果是期权激励计划且涉及上市后实施的,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如果是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或者上市前实施完毕的期权激励计划,没有明确规定,但前述标准可参考执行,并结合公司股权支付的情况确定具体价格。



8


股权激励的总数有什么限制?
对于未上市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如果是期权激励计划且涉及上市后实施的,拟上市企业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如果上市后同时实施多项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对于未上市企业上市前已实施的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或者上市前实施完毕的期权激励计划,则没有激励股权的比例限制,可参照上述比例执行。



9


业绩考核指标有什么要求?
对于未上市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如果是期权激励计划且涉及上市后实施的,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相关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对照依据,公司选取的业绩指标可以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红等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3 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由上市公司自行确定
对于未上市企业上市前已实施的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或者上市前实施完毕的期权激励计划,则没有业绩考核指标的强制性要求,但是在实践中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10


员工在上市前获得的激励股份
科创板上市后锁定期有什么特别要求?
员工在上市前获得的激励股份,锁定期要求如下:
1、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如果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交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申报前6个月增资扩股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根据此前A股的审核理念,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申报前6个月内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根据此前A股的审核理念,比照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5、董监高所持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监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6、核心技术人员。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拟上市企业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拟上市企业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8、员工自愿承诺锁定期高于上述标准的,按照更高标准执行。

基小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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