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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观点 | 科创板上市公司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案例分析

基小律说:

2019年7月12日,上交所对外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一次提出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概念。根据指引,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是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自《指引》出台后仅74天,乐鑫科技即公告了激励计划草案,成为科创板第一家采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我们将对目前科创板上市公司(“科创公司”)已公告的、采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其中的重点内容,为相关人士提供借鉴和参考。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作者:张泽传、季杨杨

目录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法规梳理及概念解析

二、采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模式的科创板上市公司统计分析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其他激励方式的比较

四、关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几个关注要点

五、结语

2019年7月12日,上交所对外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一次提出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概念。根据指引,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是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自《指引》出台后仅74天,乐鑫科技即公告了激励计划草案,成为科创板第一家采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我们将对目前科创板上市公司(“科创公司”)已公告的、采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其中的重点内容,为相关人士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法规梳理及概念解析
2019年3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科创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包括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0.5条第二款明确,“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包括下列类型:(一)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二)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在此之后,《指引》沿用了《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的定义。因该特有的限制性股票与传统的限制性股票不一致,为了更好地区分,上交所便将其命名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科创公司在制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应当设定合理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在满足授予条件后方可获得科创公司股票,科创公司不得不设置或者设置不合理授予条件。
从定义来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是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定价方法虽与传统的限制性股票(科创板称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一致,但是,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激励对象获得科创公司股票并登记在册的时间推迟到满足获益条件之后,这点与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期限有相识之处。因此,有人甚至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戏称为“打折期权”。

 二、采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模式的科创板上市公司统计分析
截至2020年3月15日,目前共有11家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公告了采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计划,笔者将统计这11家科创公司激励计划中的重点内容,并对重点指标进行大数据分析。

(一)11家科创公司的基本情况

目前已公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11家科创公司分别是杰普特、祥生医疗、乐鑫科技、鸿泉物联、晶丰明源、申联生物、柏楚电子、晶晨股份、航天宏图、澜起科技、光峰科技。
从股权结构来看,11家科创公司均为民营企业,其中内资企业有6家(杰普特、祥生医疗、鸿泉物联、晶丰明源、柏楚电子、航天宏图),中外合资企业共有5家(乐鑫科技、申联生物、晶晨股份、澜起科技、光峰科技)。11家科创公司中没有国有控股或国有控制公司,其中有4家国有参股公司(杰普特、晶晨股份、航天宏图、澜起科技)。
从行业分布来看,11家公司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6家(杰普特、乐鑫科技、鸿泉物联、晶晨股份、澜起科技、光峰科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家(晶丰明源、柏楚电子、航天宏图);专用设备制造业1家(祥生医疗);医药制造业1家(申联生物)。

(二)激励对象人数、激励对象人数占全体员工比例、董事高管所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占比

从激励对象人数来看,11家公司因公司所处行业、公司规模而有所差异,激励对象人数从21人到395人不等。从激励对象人数占公司全体员工人数来看,占比在15%-25%之间的共有5家(杰普特、鸿泉物联、申联生物、柏楚电子、光峰科技),占比在15%以下的共有3家(祥生医疗、乐鑫科技、航天宏图),晶晨股份占比为44.99%,晶丰明源为92.95%,澜起科技为96.84%。
从董事、高管所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占本次激励股票总量的比例来看,占比在10%-30%之间的共4家(申联生物、航天宏图、澜起科技、光峰科技),占比为0的共有5家(杰普特、祥生医疗、晶丰明源、柏楚电子、晶晨股份),鸿泉物联占比为9.8%,乐鑫科技占比为82.3%。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占科创公司股本比例、是否有预留部分以及预留部分占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比例、限制性股票来源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因各家公司的规模以及激励程度而有所差异,从限制性股票数量占科创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来看,占比在0.5%-2%之间的公司共有8家(祥生医疗、鸿泉物联、申联生物、柏楚电子、晶晨股份、航天宏图、澜起科技、光峰科技),剩余3家中杰普特占比为3.27%,晶丰明源占比为4.58%,乐鑫科技占比为0.37%。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0%的规定,《持续监管办法》则是对此进行了突破,允许科创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这无疑对于科创公司留住核心人才、保持核心竞争力是一件利好的事。
从设置预留部分来看,11家科创公司中,除乐鑫科技和航天宏图2家公司外,都设置了预留部分。从预留部分占全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来看,除杰普特(6.61%)和柏楚电子(11.1%)外,其余9家比例都在18%-20%之间。
因为很多企业在非上市阶段已经做了股权激励,因此,上述比例不能代表该等企业的全部股权激励份额和占比,只是说明了上市后该轮次的股权激励占比。
从股票来源来看,11家科创公司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都是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科创公司股票。

(四)有效期、授予日、归属日、归属安排

从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来看,11家科创公司有效期从48个月到72个月不等,主要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具体安排而定。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指,科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依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11家科创公司均在激励计划中明确,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具体的授予日期。
归属日是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特有的概念,是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且必须为交易日。从归属日和归属安排来看,11家公司首次授予部分都采取分期归属的方式,从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分期归属,具体分几期归属则是各个公司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中乐鑫科技根据激励对象的司龄不同而将激励对象分成两类,对应不同的归属安排;除司龄外,柏楚电子还将激励对象的岗位作为分类的指标,将激励对象分成三类以对应不同的归属安排。

(五)授予价格

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持续监管办法》和《上市规则》均规定,科创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50%的,应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并应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科创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从11家科创公司公布的定价依据来看,4家(申联生物、航天宏图、澜起科技、光峰科技)的授予价格即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3家(杰普特、晶丰明源、柏楚电子)的授予价格是发行价格的50%到70%。乐鑫科技和鸿泉物联则是依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50%确定授予价格。晶晨股份则是依据激励对象入职时间的不同确定了两种授予价格,激励对象于2017年及以前年度入职的,授予价格则按照公司2018年两次资产评估价值的平均价格确定;激励对象于2018年和2019年入职的,授予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50%。祥生医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则是公司依据所处行业、稳定核心人才等因素确定的。
11家公司中,除杰普特和申联生物外,其余9家公司均因授予价格的确定原则不符合《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而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财务顾问主要对定价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定价是否符合公司未来发展、定价是否过程是否依法依规等方面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

关于授予条件,11家科创公司均明确了公司和激励对象不得出现的情形。从公司层面来看,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制度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出具意见,最近36个月未进行利润分配以及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认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从个人层面来看,激励对象不得存在最近12个月被上交所、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罚或被采取禁入市场措施、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认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等情形。
从归属条件来看,11家科创公司均从公司和激励对象个人两个方面提出了不同的归属条件。公司层面主要是业绩考察,主要是考察公司的营业收入、毛利润、净利润、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财务指标;澜起科技还特别将研发项目产业化累计销售额作为指标之一进行考核。
个人层面,除绩效考核外,公司还要求激励对象满足任职期限的要求,从12个月到24个月不等。光峰科技除公司考核外,还要求激励对象所在的经营单位对其进行考核。

(七)禁售期

从制度安排上来看,激励对象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没有要求必须设置禁售期,科创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考虑是否设置禁售期。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否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规定。
从统计结果来看,11家科创公司对除规定董事、高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管转让股份的有关规定,没有额外设置禁售期。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其他激励方式的比较
目前A股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的激励方式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除前述两种,科创板还可以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我们从定价、出资时点、行权/归属安排、禁售期限四个方面,对三种激励方式进行简单比较。

(一)定价依据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属于限制性股票的特殊类型,定价原则与科创板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一致。这就相对期权激励有极大的价格优势。

(二)出资时点

从出资时点来看,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时,激励对象就需要进行出资购买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出资时点是在满足行权条件并行权时,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类似,激励对象的出资时点是在满足归属条件并办理股票登记时,履行出资义务。这就大大缓解了激励对象的出资压力,以及资金占用的时间。这相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有极大的优势。

(三)行权/归属安排

从行权/归属安排来看,激励对象在获得限制性股票后,仍需满足满足一定条件方可解除限售,如果没有满足解锁条件,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被回购注销。
股票期权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似,都是激励对象在满足特定的受益条件之后方可获得特定的股票。

(四)禁售期限

从限售要求来看,激励对象在获得限制性股票之后限售期内不得转让。只有当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的条件之后,该等限制性股票方可被转让。
股票期权在激励对象满足一定条件获得股票之后,除满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比如董事、高管需要遵守相关减持规则外,无特别限售要求。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则规定获益条件包含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的,实际授予的权益进行登记后,可不再设置限售期,当然也需要满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比如董事、高管需要遵守相关减持规则。

 四、关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几个关注要点

(一)哪些人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与传统A股板块(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相比,此次科创板扩大了激励对象的范围,将“单独或合计持有科创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纳入激励对象的范围当中。

(二)科创公司是否可以为了留住人才而授予特定对象尽可能多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管理办法》规定,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因此,科创公司可以授予特定激励对象尽可能多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从而保留住核心技术人才。
从统计结果来看,授予单个激励对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最多的是乐鑫科技(0.2%)。科创公司可根据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的现状,确定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若其获得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1%的,还需股东大会特别批准。

(三)科创公司应当如何确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从现有规定来看,科创公司确定授予价格时应当不低于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50%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若未按照前述定价原则确定授予价格的,科创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从统计结果来看,7家公司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作为定价依据,确定授予价格;2家将首次公开发行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作为定价依据;1家将上市前1年公司2次资产评估价值的平均值作为定价依据;剩余1家为自主定价。因此,科创公司在确定授予价格时,可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灵活做出决定。若不符合《持续监管办法》和《上市规则》有关定价的原则时,还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五、结语

作为科创板的独有制度,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可以算是科创板的“制度福利”,其结合了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优点,兼具二者的灵活性,给了科创公司更多的自主空间。因为兼具授予价格低和出资时点晚的优势,最值得一提的是,据查,目前科创板上市公司上市后实施股票激励计划的案例(除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案例,该等案例请参见笔者刊载于“基小律”公众号的另一篇文章:基小律观点 |“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期权激励计划案例分析),没有采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者期权激励的案例,无一例外均采用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基小律法律服务团队 


特别声明

· 本文系基小律团队张泽传律师、季杨杨原创。尊重原创,标明出处,严禁洗稿,侵权必究。

· 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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