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最高院:一人有限公司为“夫妻店”的,股东及配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核心提示:股东配偶参与一人有限公司经营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68号

案情:

1、被告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罗某某,张某某系监事。

2、2016年10月29日,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进场施工。

3、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6月19日期间,被告公司共支付工程款24600464元。

4、另查明,2017年至2018年,被告公司通过银行转入罗某某账户7658888元,罗某某转出至被告公司901442元。被告公司通过银行转入张某某个人账户7995017元,张某某转出至被告公司4702240元。

5、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程款,罗某某和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罗某某、张某某对被告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为罗某某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某与罗某某虽是夫妻关系,张某某担任公司监事并与罗某某共同经营,但张某某并非股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改判张某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张某某作为罗某某配偶担任公司监事,且2017年至2018年,被告公司转入张某某个人账户7995017元,张某某转出至被告公司账户4702240元。可见,张某某实际参与了被告公司的经营管理,其财产与被告公司财产亦发生明显的混同。原告再审主张被告公司系“典型的夫妻店”,案涉债务系罗某某、张某某夫妻共同债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在罗某某依法应对被告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基于前述事实认定张某某亦应与罗某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施行)第三条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亦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便于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

改判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分析:

普通有限公司如果系“夫妻店”,是否名为两人有限公司、实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以及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尚有不少争议。但在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其配偶极有可能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这既是基于共同经营的原因,也是由于案涉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相关。

              
点击关键词 跳转进入本公众号专题
热点事件先予仲裁 说执行难
    【民间借贷】     【民商事】   【案例研究
民法典   【秩序请求权    裁判规则
执行异议】  【执行案例】  司法拍卖
刑事辩护      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法规】     【执行规定】 
律师如何代理执行案件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借款人的配偶是否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婚姻家庭课堂】(第427弹)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不及于配偶
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研究
浩硕法律顾问丨一人有限公司如何避免连带责任?
股东为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公司,其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要点分析
无讼阅读|法务视界 | 浅析夫妻关系情景下公司的“有限责任”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