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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留--CO2灭火系统和机舱通风系统不满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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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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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海事局安检员对靠泊于辖区码头的“Y”轮实施安全检查。期间,安检员发现该轮为机舱消防用的CO2系统放置在舵机间内,且机舱与舵机间共用一个通风系统(风机、进风口和出风口),经询问轮机长得知该轮自建造之日起即是如此,未经改动,属于船舶建造阶段的固有缺陷。此外,还存在该通风系统进出风口的百叶窗无法关闭,机舱和舵机间之间的舱壁风机的罩壳非自动关闭,且未敷设防火材料等问题。鉴于该轮存在的问题,船舶整体状况不佳,安全风险较大,安检员按照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对该轮实施滞留。

CO2间(舵机间)与机舱共用风机--CO2间侧

CO2间(舵机间)与机舱共用风机--机舱侧

CO2间(舵机间)出风口百叶窗

机舱进风口百叶窗

安检实拍图(向后滑动查看更多图片)

一、

船舶概况


二、

缺陷描述

  ①该轮机舱CO2灭火系统储存在舵机间。——30
  ②CO2间(舵机间)与机舱共用一个通风系统(同一进风口、风机和出风口)。——30
  ③进出风口的百叶窗无法关闭。——30
  ④机舱和舵机间之间的舱壁风机的罩壳非自动关闭,且未敷设防火材料。——30

三、

法规的相关要求

该轮安放龙骨时间为2009年1月,总吨119,船长23.92米,适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及其修改通报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01.CO2灭火系统

海04/08修第4篇第2-2章1.4.1(13)

当灭火器储存在被保护处所外面时,则应储存在首部防撞舱壁之后的舱室内,且该舱室不作它用。

02.高速船

海04/08修第6篇第5章1.5

高速船的消防系统和消防设备性能、设计、布置和控制操作要求(如自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固定式CO2灭火系统、手提式灭火器、消防员装备等)与常规船舶相同,均应符合相应的适用规定。

海04/08修第6篇第5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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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风

    4.1 较大失火危险处所和可能聚集易燃气体的处所均应进行有效的通风。

    4.2所有通风系统的主要进风口和出风口应能在通风处所之外加以关闭。通向较大失火危险处所的开口,应能从连续有人值班的控制站遥控关闭。但对于载客100人以下的A类客船,较大失火危险处所的主要进、出风口允许在该处所之外就地进行关闭。

    4.3所有风机应能在其所服务处所以及其所安装处外部加以关闭。服务于较大失火危险处所的风机应能从连续有人值班的控制站进行操纵。但对于载客100人以下的A类客船,较大失火危险处所的风机允许在该处所之外就地进行关闭。机器处所动力通风的停止装置应与其他处所的通风停止装置分开。

    4.4 较大失火危险处所和用作集合站点的处所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和通风导管。

    4.5 较大失火危险处所的通风导管不应穿过其他处所,除非他们被置于钢质的或具有与其穿透的分隔具有相同的阻隔分隔的围壁通道内和绝缘罩壳内;其他处所的通风导管也不得穿过较大失火危险处所。较大失火危险区处所通风口的末端应离任何控制站、撤离站和外部脱险通道600mm以上。

    4.6穿过较大失火危险处所的通风导管应由不燃材料或至少由阻燃材料制成。如果通风导管在靠近穿过的分隔处装有认可的故障安全型自动挡火闸时,上述4.4 、4.5 和该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

问题解决途径

船方及时联系公司,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以达到安全的目的。  
   1.在舵机间做一个隔间用来储存CO2钢瓶,隔间设置风机和独立通风筒。
   2.封堵进、出风口百叶窗和中间舱壁风机开口并做好结构防火。
   3.在机舱和舵机间分别设置风机和独立通风系统。
上述缺陷经整改后,安检员登轮复查通过,解除滞留。

五、

案例分析与点评

向上滑动阅览

    0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放置在舵机间,违反了海04/08修第6篇第5章1.5和海04/08修第4篇第2-2章1.4.1(13)的要求。船员进入舵机间做维护保养时,容易接触到二氧化碳系统,误操作的风险大大增加。

    02  二氧化碳间(舵机间)与机舱共用一个通风系统,违反了海04/08修第6篇第5章4.4的要求。若机舱失火,火势蔓延会对二氧化碳间(舵机间)造成影响,船员在关闭风机后,为关闭风机盖板和释放二氧化碳进入二氧化碳间(舵机间),会受到烟火的侵袭,且风机盖板未敷设防火材料。

    03  进出风口为无法关闭的百叶窗,违反了海04/08修第6篇第5章4.2的要求。为隔绝氧气而关闭风机和舱门的效用无法实现,释放二氧化碳进行灭火的目的难以达到。


六、

相关工作建议

01  公司
该缺陷的长期存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公司未尽到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设备、设施、系统未按要求设置等缺陷未能在日常营运中及时发现,对于船舶正常的航行和营运造成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建议公司岸基管理人员加强相关法规的学习,加强对责任船员的业务指导,对于船舶凸显的相关问题及时核查并跟踪解决。

02  船员
船员由于自身专业技能限制以及对法规的不熟悉,往往很难在日常自查中发现此类缺陷,建议船员在确保设备正常运转之外,进一步了解、熟悉法规对船舶重要设备及其系统的相关要求。

03  船舶检验机构
船舶检验机构检未能在历次检验中发现该类缺陷,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相关检验人员未认真履职,进一步导致该类缺陷长期存在。建议船舶检验机构努力提升船舶检验质量,并注重检验人员素质的提高,深入、细致地了解法规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应尽职责,保障船舶安全。

作者 | 于飞虎

编辑 | 王琳琳

审核 邵    伟

来源:china p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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