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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两店一年”时,加盟合同是否有效?

“两店一年”到底是什么意思?

不符合“两店一年”合同是否有效?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条例要求“两店一年”的目的是为证明特许人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拥有完善的运营模式。

从条例解读上可知,“两店”应当是直营店,那什么叫直营店?如何判断?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虽未对“直营店”作出法律概念的解释,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解释到:直营店是指特许人利用其经营资源直接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业务的直营机构,包括全资拥有、控股拥有。

“直营店”即需要特许人直接经营或者由特许人控股的公司直接经营的店铺,第一个好理解,特许人直接经营,第二点控股,则应当是特许人绝对控股,持有50%以上的股权,才可称之为特许人控股的公司。

除此之外,直营店还应当经营业务与特许经营业务领域相同,运营模式一致。

一年便更好理解,原文表达为:经营时间超过1年。据此可知,当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采取倒推时间方式,例如2020年6月1日签订合同,倒推一年,即需要2019年5月31日至2020年6月1日之间,直营店均处于正常持续经营中,而并不是说成立不经营。

这也是为了使被特许人能更直观了解特许人的整体经营,从而决定是否加盟。

在这种目的下的条例,其本质是为了更清晰了解此特许经营,所以是否符合“两店一年”,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使不了解不符合,那也不会影响整体合同的效力,它影响的只是被特许人是否了解整体特许经营的情况,影响的是被特许人签订加盟合同的主观心态。

综上:“两店一年”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两店一年”不导致合同无效。

而为了保障被特许人的权利,为了避免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因处于弱势地位而产生错误判断,实务操作中,不符合“两店一年”的情况下,倘若又符合一定条件,被特许人可主张解除合同(此不同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单方面解除权——“冷静期”,应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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