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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的妇女,是如何摆脱“有夫权婚姻”,提高自己地位的?

罗马是个通过走征服之路发展起来的典型的父权制国家,男性是社会生活的中心,早期妇女地位低下,生活天地狭小,是依附于男性而生存的弱势群体,就如同般达所说“没有女人男人能独立思想没有男人女人就无所适从”。随着罗马疆域的扩展和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自身的政治体制也不断发生变化,经历了王政时期、共和时期和帝国时期政治制度的变化,社会发展对强壮劳动力的依赖逐渐减少,男性的先天优势和女性的劣势都开始不再像以前一样被强调,女性也有了适合自己发展的空间,她们的地位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有了明显的提高。

一、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角色及地位变化

婚姻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法国作家库朗热在《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体研究》一书中说到“结婚的目的在于将夫妻二人结合在同一宗教内,并以之产生第三者,以继其家庭的宗教”。婚姻的产生是神圣的,目的和意义也就在于生养子女,传承血脉,完成祭祀家族宗教的神圣使命。对于神圣的宗教来说,人的存在、思想和欲望都是次要的,在婚姻问题上就无需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感情问题。

这就决定了妇女的生活领域被局限于结婚、成家、生孩子以及照理家庭这样有限的范围之内。她们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其最基本的社会地位问题,家庭地位的变化最直接、最明显地体现出其社会地位的变化,也是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发生变化的基础。

二、妇女的婚姻决定权从无到有

古罗马的婚姻制度经历了由“有夫权婚姻”到“无夫权婚姻”的演变,妇女的婚姻决定权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变化过程。

“有夫权婚姻”是罗马早期的婚姻制度,因为父亲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往往以双方家族的经济条件、社会地位,以及能否给家族带来利益作为缔结婚姻的重要条件。

作为当事人的妇女,在婚姻缔结中被家长随意处置,没有自己的选择权。妇女在心理和生理尚未成熟时就在家长的安排下成家,甚至有的在婴儿时期就被父母安排好了结婚对象,给她们的身心带来严重的创伤。到查士丁尼时期,结婚的年龄也只是规定为“男14岁、女12岁”

古罗马早期,“夫权只有通过民事法庭承认的三种婚姻形式——麦饼联姻礼婚姻,买卖婚姻和习俗婚姻——才能获得。”

麦饼婚姻是古罗马一种最古老、最正规的一种结婚仪式,明显带有宗教的色彩,关乎家族的宗教的利益,是神圣的,不可随意解散的。

买卖婚姻是指丈夫付给妇女父亲极少的钱就可以将其娶回家,从而实现妇女由受父权控制到为夫权控制的过渡。结婚仪式趋向简单化,夫妻的结合也不再被神圣而严格的宗教所左右。

随着外国人在罗马定居的盛行,习俗婚姻出现,起初是为了使外国人和罗马人之间的通婚合法化出现的,只要男女双方“同居一年未有中断者应视为合法婚姻”

“有夫权婚姻”时期,妇女一旦嫁入夫家,就与原来生养自己的父家脱离宗族上的关系,改奉夫家利先为自己的祖先,和父家没有关系,并且“罗马法规定,在夫权婚姻下,妻子的地位与其所生的子女一样,都处于夫权或家长权之下”。妇女被接纳入夫家之后,井不享有同丈夫同等的地位,妻子同子女一样,完全处于夫权的控制之下。

与妻子相比,丈夫在家庭中却拥有着至高的地位,掌握着家庭的种种大权。“对罗马妇女自由权利毫不留情的剥夺,根源于公元前世纪发布的罗马《十二铜表法》。该法第四编宣告了家庭次序,授予已婚男子以家长的权威。作为家长,男人对即使已成人的子女及其子孙拥有至高的、绝对的权力,拥有休妻的特权,也握有对孩子生命生杀予夺的大权。”这样,罗马家庭的妇女必须要无条件的服从丈夫的指挥。关于亲属关系规定,罗马法中也有说明“同父异母的弟兄是亲属,而同母异父的兄弟却不算亲属”。亲属关系完全按男系计算,与女方家毫无关联。可以看出,当时的古罗马妇女像物品一样在父家和夫家之间实现所有权的让渡,作为独立个体的妇女却无自我支配的权力。

到共和末期,只需征得男女双方同意,不需要繁杂的结婚仪式的自由婚受到大家的欢迎。“无夫权婚姻”也就逐渐代替了“有夫权婚姻”,成为当时流行的婚姻制度。到查士丁尼时代,“有夫权婚姻”完全消失。与“有夫权婚姻”相比,“无夫权婚姻”对妇女的影响主要是人身所有权的归属关系。不再和在“有夫权婚姻”中,“一切都归夫家所有,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一样,妇女的家庭地位有了明显的改变。妇女嫁入夫家,仍然与父家保持宗教关系,不再改奉夫家祖先,不再受夫权或丈夫父亲的控制,而是仍然归家父控制,在家庭中的地位基本与丈夫平等,在婚姻缔结中的自主权利逐渐增大。

三、在古罗马,违反操守的妇女,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古罗马婚姻与宗教存在着一种神圣的紧密联系,目的就是要通过宗教的庇佑以保证家族血统的纯正,维护家族的尊严。罗马社会对妻子的操守有严格的要求,要求妇女白璧无瑕,保持对丈夫的贞操,而对丈夫的行为却采取放任的态度。

罗马城中国家博物馆收藏的古罗马人用坚硬金属制成的“贞节带”,说明如下“古罗马时代的特殊制品,已婚男子远出征战时将之锁在妻子下身,以防止别的男子侵犯,庇护女性贞操”。这是因为古罗马男子常年在外征战,在出征之前采用这种愚昧而又野蛮的方式,防止妻子与他人通奸,保证妻子对丈夫的贞洁。妇女们如同女囚和奴隶一样被对待,承受着肉体与心灵上巨大的侮辱与痛苦。

但是古罗马对男子的行为要求却宽松得多,他们认为“要求青年男子在婚前自我节制,对于粗俗好色的罗马人来说,似乎违反常情,甚至有点荒唐了”。因此,“卖淫和青年男子嫖娼,在古罗马是一种古老的公认的习俗”。并且,他们还对男子的放荡行为给予肯定,认为“罗马的男人在结婚之前的嫖娼行为,也是可以容忍的并且还得到发扬,这当然也是为了社会稳定起见”

在有夫权婚姻时期,如果妻子对丈夫有了任何的不贞,对她们的惩罚是十分严重的,轻则被体罚,重则被杀死。老加图对通奸态度的记载,可以看出当时法律对男女通奸态度的不同“如果你发现你的妻子与人通奸,法律准许你杀死她,无须审判;如在同样情形之下,她来捉你的奸,她连手指头也不许碰你,法律禁止她。”

社会和法律对男子行为的放纵,导致婚外情现象十分严重。男子婚外生活的放纵,明显是对女性的不负责任,致使妇女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方面都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随着文明的进步,罗马社会对伤风败俗的行为逐步制定了一些限制措施,用法律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特别是到了奥古斯都进行道德改革时期,通过了惩治通奸和表彰妇女贞操的《尤利乌斯法》,对通奸的处罚规定是“逐出家门和剥夺某些财产,对下层阶级的人可施以肉刑”,并且要求严格实施。这个规定,把原有对妇女通奸的严惩转变为对其保持贞洁的鼓励,将男子的放纵行为也纳入社会所不容许的通奸范围之内,这对广大妇女来说无疑是一种人身保护。

公元前17年,奥古斯都开始大张旗鼓地开展整治风俗的运动,用国家的强力来保护婚姻,颁布了《优利亚反通奸法》和《优利亚婚姻法》。《优利亚反通奸法》“主要针对共和末年罗马上层社会的淫乱腐化,要以严刑峻法力纠时弊”,而《优利亚婚姻法》则试图“从正面提倡罗马一贯重视的家庭古风,要求公民过正常的家庭生活,生儿育女并教育子女,对这方面表现好者予以奖励,否则将于严惩。”

两部法律努力改变罗马的旧风俗,对男子的行为进行限制,从而有利于保持家庭生活的稳定,为在婚姻生活中处于被动的妇女提供了一种帮助和庇护。尽管严厉的处罚措施让人无法接受,但是对当时男子的放纵生活起到了很大的约束作用。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惩治通奸的法律越来越多,比如君士坦丁提乌斯七规定“通奸犯一律活活烧死或者装在麻袋里淹死”,“查士丁尼则强行将通奸的妇女送进女隐修院禁锢。”

对通奸罪的惩罚越来越严厉,虽然是对通奸双方进行处罚,但很大程度上是加大了对男子行为的限制和约束,从侧面来说就是对忠实于家庭婚姻生活的广大妇女的一种保障。这种保障就是妇女地位提高、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体现。

四、妇女的离婚自由由几乎不可能到比较常见

不牵涉男女当事人爱情的、由家长强行包办的婚姻很难不会出现断裂,特别是古罗马早期男子的婚前生活放纵,且不受道德和法律的约束,而广大妇女却需要烙守男子为她们制定的严格的道德规范,理想的婚姻生活很难出现乃至维持。

但是,古罗马社会早期淳朴的风俗习惯,婚姻家庭和宗教的密切联系,特别是麦饼婚姻对婚姻的严格限制,离婚几乎不会发生,更不要说妇女提出离婚。当时的罗马人甚至认为,离婚是“一种荒谬,而且认为是下流的,为了维护婚姻的道德性,他们从法律上禁止明确约定不得离婚或约定在离婚情况下支付罚款。”

传统习惯的力量是巨大的,加之神秘宗教力量的笼罩,古罗马早期的婚姻生活还算稳定,但是这种稳定的生活放纵男子的行为,来换取稳定的婚姻,完全不会顾及广大女性的利益。法律虽然规定了可以离婚的情况,但是都是针对妇女的行为而设,决定权在丈夫手中。

《十二铜表法》中列举了丈夫休妻的几种情况“依据不端行为,即通奸,喝酒,以及未能更具体地分别列出来的有悖常情令人厌恶的行为,丈夫有权休妻”。就是说,离婚的权利只在丈夫一方,妻子无权提出离婚。如果需要离婚,丈夫只需要以公开声明的方式就可以解除婚约。

古罗马第一例关于离婚的案例是因其妻子无生育能力,“知名人士斯普里乌斯·卡维里乌斯又名鲁加以妻子生理上无生育能力为由而休妻。此事发生后,不得不首次制定出依法处理婚姻问题的禁制令。”这个事件“在民众中成为丑闻并引起愤懑”。

这说明,尽管当时的罗马法律对男子的婚姻生活没有明确的限制,但是道德的力量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否则将会受到风俗的指责。同时代处于夫权和父权严格支配之下的妇女,却没有任何离婚的权利。

随着“无夫权婚姻”的逐步确立,结婚变得很容易,妇女在婚姻中所受的限制减少,在家庭中逐渐取得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到了共和国晚期,“终止婚姻关系只要双方宣布一个协议就行了”。离婚变得简单而且常见,离婚也不再仅仅是男子的特权,妇女也有了提出离婚的权利。针对当时还存在的买卖婚姻和麦饼婚确立的夫权,她们也有离婚的方式,她们可以“要求丈夫通过‘要式退卖’或‘解除祭祀婚’等行为放弃夫权”

“要式退卖”指的是“将妇女退卖给她自己的虚拟买卖形式”,“解除祭祀婚”指的是“与祭祀婚相对立的一种宗教仪式”。这两种方式使妇女获得了在婚姻中的主动权。

​随着罗马的强大和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离婚增多,甚至成了一个社会问题。到查士丁尼时期,开始对离婚进行严格限制和调整,规定“对有过错的配偶,即造成离婚原因的配偶受到处罚。”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战胜了传统习俗的力量,不再以性别为判断依据,婚姻的义务由当事人个人负责,而且互相对对方负责。对长期处于夫权禁锢下、婚姻不幸福的女性来说,拥有离婚权利是她们摆脱不幸婚姻的有效途径,也是社会对妇女人格尊重的体现。拥有了摆脱不幸婚姻的自主权,妇女就拥有了更多的权利和自由,摆脱了家庭婚姻的限制,也有助于她们在社会生活中寻找到更广阔的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李丽《浅论古罗马妇女地位》

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

付静《管窥古罗马妇女的女性意识》

朱龙华《罗马文化与古典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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