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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廉银”真的能养廉吗?谈谈清代的高薪养廉制度

前几天收到朋友送的一本书,书名叫《清朝穿越指南》,闲来无事翻了翻,书名中虽然有“穿越”的噱头,但这本书描写的清朝生活却非常详实,有大量的史料依据,应该算是一本比较严谨的清代社会生活实录,可谓是干货满满。在书中小编比较感兴趣的就是对清代官场生活的描写,其中说到清代官员“俸禄之薄,亘古未有”。关于这一点,确实也是当时的一个实际情况,但在清代官场,还推出过一项特殊的“养廉银制度”,这项制度可以说是古代版的高薪养廉制度。那么清代为何会推出这项制度呢?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一聊这个问题。

清朝雍正帝即位之时,国库空虚,各地的藩库连年亏空,导致官吏俸禄较低,贪官污吏频出。面对这种情况,雍正帝同意了官员诺岷在陕西省试行的养廉银制度的建议。所谓的养廉银制度,就是在给县级以上的官员在正俸之外发放高于常规俸禄几倍乃至于十几倍的银两,来满足官吏的日常开支,以期他们有足够的收入后不再贪腐,并最终把这一制度推行到全国。

一、国家财政困难

清初康熙帝中叶开始,中央和地方的藩库亏空就日益明显,到了康熙后期,国家财政入不敷出愈演愈烈,以致于“库帑亏绌,日不暇给”

到了1722年康熙帝去世的时候,国库存银只余了八百万两,而中央政府的预计收入是两千九百三十七万两,库存只有政府税收的百分之二十七。

究其原因,首先是战争的需要。清入关的最初数十年间,统治者致力于扩大领土,顺治元年支出一千五百七十万两,其中军需支出超过了一千三百万两;康熙帝在位六十多年间,向东收复台湾,向西征战了准噶尔,向南平定三藩,向北又抵抗住了沙俄入侵,频繁的战争大量挪用库存的财产,消耗了帝国的财力。

康熙帝明白用兵紧急,需要挪用各地的库银,也允许奏销宽缓。但是挪用数额巨大,且挪用的金钱究竟出自何项无人问津,尽管有亏空地方的官员给予摊赔,但这只是杯水车薪,完全不足以弥补缺项。久而久之,亏空就越积越多。

其次,康熙帝以宽仁著称,对于大小官吏挪用库府存银的态度非常容忍,晚年勤躯已倦,吏治十分腐败。各省藩司库银“屡以亏空见告”、亏空“或多至数十万。”

根据各官员的奏折载明,直隶各省从康熙十八年(1679年)至五十三年(1714年),银两亏空八百余万两,粮食亏空一百九十万余石;江苏省历年积欠的钱粮千有余万两;河南、山东等地的亏空也有数百万两之多。地方藩库的库银被大量挪用,不断亏空,导致中央国库的收入不断减少,入不敷出,最终造成了国家财政的枯竭。

二、官员俸禄微薄

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官员的俸禄水平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统治者的治理观念等而有所不同,其中汉、唐、宋等时期官员的俸禄尤为丰厚。到了明朝,明太祖朱元璋出身贫寒,他作为普通百姓目睹了元朝时期基层的贪官污吏对广大民众的欺压,因此他认为“凡官皆贪”,对官员总抱有不信任感,俸禄压的极低。

清初承明制,且清初时财政困难,入不敷出,官员俸禄也很是微薄。除官员的正俸外,还有额外的俸禄,例如京官的柴薪银制度,在外官员还会发放蔬菜烛炭银、案衣什物银等,作为正俸外的补贴,但是对于大小官员来说仍然不能维系正常的开支。关于官员的开支情况,雍正帝时期云贵总督高其倬曾上奏:

“鄂尔泰到京。据奏。家口薪水之资万金,委属过多。每月以五百金计之,一年六千金,尽敷用度。”

浙江总督李卫也曾在奏折中提到的“年共约费八千余两。”但凡官员,其俸禄并非自己一人所用,而是一众人所用。大小官员多数家口甚众,日常开支已经极多,还要负担胥吏们的费用,办公地的设备、消耗等费用以及定期给上级官员的规礼费用等,种种花销不一而足,远非一年不满二百两的俸禄所能满足的。因此官员通过种种合法或者不合法的手段索取经费,这也是造成官员贪腐的原因之一。

三、贪腐严重

清代贪污受贿之风从建国之初就屡禁不止,至康熙朝,由于皇帝的宽仁态度,贪污案件更是层出不穷,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侍郎宜昌阿和广东巡抚金俊贪污逆产、兵饷等银八十九万两;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户部尚书希福纳侵盗国库银两高达九万七千两,康熙帝为此“终夜无寐”;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侍郎色尔图克扣军饷,造成了巨大的军需缺口。

雍正年间,有雍正十一年的侍郎伊立等贪污军需粮银案、雍正十三年的提督刘世明贪污军饷案……,如此种种,不一而足。更有甚者,克扣公共工程的拨款,或者毁损已经完工的设施通过修补来获取钱财,人为地造成了许多灾害,更是使得普通百姓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许多人抛弃妻子“浪迹于都中”,京师“聚数十万游手食之徒……夜不知投归何所。”

以致于康熙朝后期,爆发了寿春、德化起义、亢诞起义、台湾起义等等,真正的官逼民反。康熙帝自己也认识到各地纷纷起义是各级官员“行为不端、逼迫人民”所导致,但是其晚年锐气已失,政策松弛,只求息事宁人,因此吏治腐败的现象迟迟没有得到解决。

官员的贪腐手段根据职位的不同会有所差别。首先是州县官,他们是距离底层百姓距离最近的官员,他们掠夺财富的方式并不是公开的,其方法往往更为隐秘和精妙,常用的两种方法包括加派和“征多报少”;而高层官员的贪腐手段又与底层的州县官有所不同,因为他们不直接向普通大众征收赋税,所以这部分官员多是依赖下级属员通过非正式机构经费体系所获得利益后再转送给他们而获益。

总之,大小官员各自有通过种种不合法的手段来大肆敛财,并且他们是相互配合的。在这个非正式经费体系中,处于底层的州县官员自被吏部任命后,他们最关心的事情就变成了取悦上司,因为上司拥有弹劾州县官的权力,州县官员若想在仕途更上一层楼相当依赖于上级的评价。

同时下级官员也是高层官吏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从这个层面来说上司也依赖于下属,所以他们弹劾州县官的积极性必然大打折扣,所以最终二者建立起来了一种下属贿赂和上司包庇的共生关系,这种对共同利益的追求构成了非正式经费体系的支柱并使之运转。当权者只看到了明面上的贪官污吏频出,却没有看到腐败的病根。

四、火耗严重

火耗早在明代就已经出现,谈及火耗就必须联系古代的税收制度。中国古代征税的名目众多,且夹杂着种种实物税,在明万历年间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了“一条鞭法”改革。

总的来说就是合并了名目众多的税款,并且将征税方式由之前的货币税、实物税掺杂征收改为全部征收货币税。此改革实行之后,百姓上交的货币税多为小块的碎银,各级州县政府统一上交朝廷时还要将碎银重新熔铸为统一的大块银两,在熔铸过程中必然会发生损耗,这部分损耗也是要求百姓补齐的。

因此普通民众在缴纳规定的税银之外,还要额外补缴,这部分多缴获的银两就称之为“火耗”。碎银在熔炼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为1%-2%左右,但是官员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会多收取火耗,之后再去掉正常的损耗,剩下的就成为官员的私有财产。

清朝征收的赋税税额虽然是由国家规定的,但是征税所必需的费用例如运输费用、熔铸损耗等都是由征税官员自行决定的,由此为高额火耗的征收提供了便利条件。

由此造成了纳税人“不苦于正额之有定,而苦于杂派之无穷”的艰难境遇之中,有些省份甚至出现了耗重税轻的局面,当时流传着“天下之财,尽没于火耗”的说法,高额火耗带来的问题,可见一斑。

以上种种,就是清代“养廉银制度”出台的时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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