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解读】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在该案件与刑事案件发生关联时,对民事程序予以中止处理的原则和条件。
一、本条的理解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民间借贷刑民交叉只有民事纠纷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明才能适用“先刑后民”。
第二,与民事案件关联的刑事案件必须属于已进入审理阶段的刑事案件,才可以“先刑后民”。
第三,民事案件需查明的基本事实必须与审理的刑事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即民事借贷案件的解决需以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根据。
该处民事判决所依据的刑事案件"审判结果"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判决,为甚至过错的查明和认定。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包括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等。
第四,即使因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民事部分的审理不能进行,民事诉讼也只能裁定中止诉讼,而不能终结诉讼、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甚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依据本解释第5条之规定,如果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线索、材料复制后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这是因为,刑事案件审结后,民事案件基本事实部分已经事实清楚的,可以作出判决;民事基本事实仍然不清楚的,法院仍需再进一步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二、民间借贷案件立案前,发现原告已进行刑事告诉的如何处理
按照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起诉条件,即需予以登记立案。至于其是否刑事告诉,国家有关部门是否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均不影响民事案件的立案。民事案件受理后,如果民事案件处理确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否则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可以裁定中止诉讼;发现确实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
三、民间借贷审理中发现当事人一方涉嫌集资犯罪的如何处理
司法解释认为.民间借贷民事纠纷和集资类犯罪追诉同有救济私权的功能应允许受害人有程序选择权,当受害人以民事案件起诉,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情况下,应对民事部分予以审理和判决,不宜一律予以中止。当然,民事不予中止,并不妨碍刑事诉讼的程序的进行,两者是并行的关系。只有民事部分的审理确实需要以刑事审判结果为依据的,才宜于裁定中止。
四、民事案件裁定中止后,当事人补充提供了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是否还要继续中止审理
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前提是,因案件基本事实不清须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如果在中止中,当事人通过自己的取证,能够解决民事诉讼中的基本事实问题,司法解释认为应继续审理,而不需继续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
五、民间借贷审理中因刑民交叉确需中止的有关刑事案件的审理材料如何取得问题
民间借贷审理中,当事人虽提出审理的部分已有刑事告诉或刑事案件的审理,但因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常非同一,当事人虽提出其他法院正在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但有时却无法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因此,需民事审理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情况需要按照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与有关法院取得联系获得中止裁定的有关事实情况,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上述情况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
编辑:林璧
作者:高华萍、范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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