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选 || 病历未封存导致鉴定不能的责任由谁承担?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应当及时告知患者,医患双方应当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提交医疗损害鉴定的材料必须要经过医患双方的质证。未封存的病历资料若未得到患者一方认可,不能作为鉴定材料,由此导致的鉴定不能的后果应由病历保管人即医疗机构承担。
2015年12月16日,彭某因“左舌溃烂包块伴疼痛20余天”至某市人民医院口腔颌面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舌溃烂包块伴感染,舌癌?”。入院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后,某市人民医院于2015年12月18日13时左右对患者彭某在全麻下行“左舌肿物扩大切除术”。术中送冰冻检查,结果显示为“左舌鳞癌”,随后行“左颈部肩胛舌骨上淋巴清扫术”。手术完成后患者自手术室被转入普通病房。当天23时左右,彭某烦躁不适,引流袋血性液体流出。2015年12月19日凌晨1点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的亲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市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支付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例选自(2017)赣03民终272号裁判文书
梳理上述裁判文书中的内容可知,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提交的未经封存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客观性难以确认,不同意作为本案鉴定材料。这使得某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以鉴定材料不全为由退回本例鉴定,进而导致法院无法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对本案事实作出判断。最终,法院认为医院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对患者进行了及时抢救,推断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小编初次梳理本案时,提出了以下几点疑问,来看看你是不是有同样的困惑吧!第二十四条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 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封存病历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病历资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本案中,医院提交的抢救记录(病历的一部分)尚未封存,因此其真实性和客观性均未得到患者家属认可,法院也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不能作为鉴定材料。病历资料在成为鉴定材料之前,还有一个必经环节——质证。经过医患双方质证后,得到法院认证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鉴定材料。本案中,患者家属正是在质证环节对未封存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提出了质疑。说明:所谓“质证”就是由一方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而由对方就证据进行辨认、质疑、反驳。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有可能出现不认可对方证据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质证才是决定鉴定材料选择的关键环节。即使病历没有封存,若医患双方在质证环节对该证据材料均没有异议,也可以成为鉴定材料。即使病历已经封存,如果患者在质证环节对病历中的内容提出质疑,也可能导致该份病历无法成为鉴定材料。选自(2016)最高法民再285号裁判文书
上面这个案例中,患者在质证环节不认可已封存病历的真实性,认为医院保管的病历资料不能作为鉴定材料。最终,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提交患者已经复制的病历资料作为鉴定材料。可见,医患双方经质证一致认可的证据材料才可以作为鉴定材料。
保管人!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八) 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本案中,法院认为,即使医院的抢救记录在病历封存时可能尚未完成,也应当在病历完成后及时告知患方进行第二次封存。在往期推送中,我们曾讲到过,当患者不配合鉴定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时,由于患者须承担证明医院存在诊疗过错的举证责任,所以需要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你还记得吗?而在本案中,医院未及时封存病历的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法院认为医院需要自行证明“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本案中,医院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对患者进行了及时抢救的情况,因此,法院断定医院对患者的诊疗存在过错。可见,当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鉴定不能时,医疗机构需要自行承担“自证清白”的举证责任哦!关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你还想了解哪些内容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交流提问,小编会认真解答。
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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