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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担责

                     

时间:2014-05-15  |  作者:党鹏  |  浏览:926  |  举报

精神病人在住院接受封闭治疗期间腰椎骨折,家属认为医院存在监管不力,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原告19.5万元的终审判决。

精神病患者封闭治疗期间骨折

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担责

精神病人在住院接受封闭治疗期间腰椎骨折,家属认为医院存在监管不力,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原告19.5万元的终审判决。

重庆市合川区居民闫某2005年因精神失常被家属送到合川某医院精神科接受封闭式治疗。2011年10月,医院告知家属,闫某出现双下肢疼痛、不能走路等状况,经检查,闫某的症状系腰椎骨折及强直性脊柱炎引起的。之后,闫某被送至其他医院治疗。

由于医院一直否认为闫某提供的医疗服务存在问题,拒绝了闫某家属的赔偿请求。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一审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委托了鉴定机构对闫某现有的损害与腰椎骨折之间的关联性及成因进行了鉴定。

鉴定报告认为,医院对闫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直接因素,强直性脊柱炎和骨折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闫某在医院接受住院封闭治疗,医院既要对闫某进行合理的治疗,也需要尽到全程监管职责。而医院在闫某发生病情变化时,未实施危机干预,发生外伤性腰椎骨折时,未能及时发现,发现后又未能正确诊断,经鉴定,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为直接因果关系,闫某由此产生的损失,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闫某各项损失共计19.5万余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闫某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在对闫某进行治疗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闫某受伤,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一审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谢威利 王 兵)

  • 作者:党鹏律师 [甘肃-陇南]
  • 专长:
  • 律所: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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