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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案件 代理词

张某某诉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王方银律师担任本案的仲裁阶段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开庭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调查,现就张某某诉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恳请仲裁庭予以采纳:

一、发生事故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受伤系工伤。

2016229日,申请人驾驶渝BBR3小车与刘某等人去被申请人门店巡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生事故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工作期间受伤的事实已经由重庆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人社伤险认决字【2016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

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当然有效,应当作为工伤赔偿依据。

被申请人向重庆市某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对申请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重庆市某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某某劳鉴初字【201689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其鉴定结果为玖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符合法律规定及有关标准,当然有效。

三、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应由被申请人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承担支付责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至劳动合同到期之日仍未依法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事宜。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承担支付责任。

四、申请人主张的赔偿项目和具体赔偿数据符合规定,并有证据证明,应予以支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工亡的劳动者遗属是否既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有权获得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答》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如果选择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工伤医疗费用除外。

申请人因第三人侵权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现申请人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了医疗费的赔偿,被申请人还应承担以下赔偿项目及数额:

(一)停工留薪工资24600元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依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为41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100×6个月=24600元。

(二)护理费3200元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申请人的护理费为3200元(参照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标准:100/×32=3200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交通费1000元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申请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是1600元(参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50/天×32=1600元)。交通费1000元。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900元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100/×9个月=36900元。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4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544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51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期限自201551日起至201751日止。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申请人亦无法继续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请求仲裁庭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九级为4个月,即5616/×4个月=224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九级9个月,即5616/×9个月=50544元。

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140308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既符合客观事实,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充分考虑。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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