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郭明瑞老师讲案例”第五十五期:执行异议之诉追加股东中“未履行出资义务”标准认定

案情介绍

浮游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李丹、孙某某各自认缴货币出资50万元,并分别持有浮游纪公司50%的股权,认缴期为2045年。2018年12月31日,李丹、孙某某分别与谢先衡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己方持有的浮游纪公司50%股权中的各自10%(共计20%)转让给谢先衡。《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谢先衡于2019年1月7日向李丹、孙某某各自的账户分别支付了包括实缴出资款项在内的股权转让款14万元,因浮游纪公司原因导致尚未办理实缴出资登记手续。2019年1月15日,经过工商登记变更后,李丹、孙某某分别持有浮游纪公司40%的股权,谢先衡持有浮游纪公司20%的股权。后债权人叶文件对浮游纪公司提出诉讼,一审判决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浮游纪公司股东的出资认缴义务应加速到期,进而判令追加李丹、孙某某、谢先衡为该借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同时判令其三人分别对浮游纪公司欠付叶文件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上下滑动浏览)

争议焦点

1. 债务发生后进行股权转让,原股东是否应当以原认缴数额承担未实缴出资的补充责任。

2. 购买股权的股东事实上出资但未进行验资手续,是否能免除未实缴出资的连带责任。

3.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与补充追加变更当事人第19条确认的法律责任的区别。

刚才已经很清楚的介绍了这个案子,享有期限利益的未出资股东,在这个案子中涉及到的是他的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享有期限利益的股东的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我们前面讲过这个问题,针对这个案子来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九民会议纪要,出资股东未到期的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具备了相应的条件的。因为在资本认缴制背景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股东什么时候出资这是他的自由。但是我们上次也特别强调的,股东的这种自由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如果股东的自由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那肯定就会受限制了。所以股东约定关于出资期限约定损害其他人利益,就是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没有实缴资本。这种情形下怎么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尽管没有实缴,但是公司开始运作了,有钱了,这时候就足以保障他的利益,公司继续运作下去就可以了;问题是公司没有实缴资本,股东出资期限没有到期,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又不申请破产,那债权人的利益怎么办?如果公司申请破产,所有出资都应该到位。公司不申请破产,股东就应该按照原来约定的日期缴纳,这才有未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本案中,李丹和孙某某这两个原始股东,出资约定到2045年,现在肯定没到期,债权已经确定了在执行中穷尽了一切办法发现公司没有财产可执行,所以股东要承担加速到期出资义务。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了,他俩已经认缴50万,也就是说在这期间要缴纳50万,缴50万,如果公司财产还不足以承担,股东就不承担责任了,那是债权人自己的损害了。所以,加速到期就是把50万出资本来是2045年才缴,现在因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加速到期了,你就要缴了。刚才主持人提出来已经转让股权了,转让股权以后是否还受这一条的调整?我觉得这个问题要这么考虑,就是转让股权了,你也仍然要受这一条的调整,因为你转让了股权也没有出资到位,也没到期,仍然是出资期限未到的未出资的股东。你要问的问题我想是这样,他是在50%股权上出资到位呢还是在40%上出资到位?这个问题要看公司的股东现在未到期实缴出资未到的有哪一些?如果在发生这个债权的时候这个股东已经是他们三个人了即李丹、孙某某、谢先衡,每个人都应该在他股权的额度内缴纳,所以这个案子中一审判决是判决李丹和孙某某各自在出资额50万的范围内加速到期,然后谢先衡在20万内负连带责任,我觉得这个判决没有说明为什么这样认定,实际上后来说明中说的很清楚,一审法院认为李丹和孙某某是未缴出资义务转让股权的,谢先衡是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没有全部履行缴付义务的股东,因此一审法院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作的判决,谢先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法院没有认定谢先衡是属于出资期限不到期的公司的股东,如果认定了谢先衡也是属于出资期间未到期的公司的股东,那它应该判决李丹、孙某某、谢先衡各自在40%、40%、20%的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际上涉及到一个谢先衡是否属于实缴资本不到期的股东,有没有缴纳出资,这是一个最根本的问题。从二审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来,谢先衡他作为受让股东是不是交付了应付的股权转让款,是否是实缴了资本,这是根本问题。他应该缴20万,他是从孙某某和李丹手里各自转让了10%,本金就是10万,各自约定转让价款是14万。在事实认定上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认定不同,二审法院认定了其他案件中认定的谢先衡履行了出资义务,他交付了股权转让款。我觉得作为对方当事人(被上诉人)提出的不服,主要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市场监管部门存放的合同是零价款转让,法院审理中是认定和当事人之间提交转让协议不一样的,但是是同一个事项,法院认定为是一个阴阳合同,这就有一个真的一个假的,虚假的意思表示不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肯定是无效的,要看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否有效。法院认定零价款转让是个阳合同,是虚假的,当事人可能为了规避税款等等因素。这个情况特别是在建设工程中时常存在,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他已经缴了,而且他向李丹和孙某某付了14万的转让款,所以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人民法院的判决,所以它认定了谢先衡已经缴纳了,我想这应该没什么问题。这里面涉及有一点,被上诉人一方提出很重要的一点,谢先衡没向公司缴纳,你要向公司缴应该把钱打给公司帐户,现在你把钱打给李丹和孙某某,因此他提出这不属于向公司出资的,有道理。假如判决没认定咱们来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如果你作为受害人一方的代理人你怎么反驳,说已经出资到位了,你为什么打到个人的帐户呢?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是他受让的股权是到期的股权还是未到期的股权?这时候谁来交付,他可否把钱打给转让人,转让人一块交付,我觉得应该也是可以的。你要抗辩的时候要从这一点来考虑,我是因为现在受让了,我把受让款给转让人。因为对方的代理人提这个理由是很有道理的,你说你缴纳了但是公司帐户上没有。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应该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要注意这个案子中孙某某、李丹不属于这种情形,二审法院对此讲得很清楚,他不是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什么呢?就是还没到出资义务履行期,2045年才应该履行出资义务。前面说的问题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加速到期,本来不到期;这里讲的是公司要求他履行出资义务,本来到期了,应该履行出资义务了,应该缴纳100万,现在没缴,或者你缴了80万,公司可以要求你缴足100万,如果他已经转让出去了,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资不足,那受让人应该负连带责任,因为受让人受让的股权是全部的权利,是基于转让人全部出资履行到位的,他知道没到位,你就受让了股权,那当然是对转让股权的让与人转让股权负连带责任,这个负连带责任是向公司负连带责任。

我们讲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未到期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补充赔偿责任,是向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是就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是补充公司的,公司先赔偿,公司没有钱的时候再由股东赔偿。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讲的是公司,公司要求你缴纳出资义务,当然也可能是其他股东要求你缴纳,但是他是向公司负的责任,不是向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所以这个案子中一审就是对法律理解错了,二审反过来了。这是两回事,这里讲的是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是出资不到期的时候。

这个案子给我们最主要的启示是两条,第一个是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条件问题,什么情况下加速到期。一定要注意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什么,是平衡两方面的利益,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认缴资本制维护的股东的利益,加速到期维护的是债权人的利益,在这两个利益上予以平衡。对公司出资债务加速到期必须是没到期债务的人才有加速到期,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加速的问题,如果这个案子中不是2045年才缴,而是应该缴50万,结果他俩都没缴足50万,这就不是加速到期的问题了,这是我们要注意的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公司法司法解释第18条,就是要把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与公司股东出资义务未到期这两种情况严格的区分开,这是两回事,是不同的。这是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启示,是需要我们考虑的。

 SUNSUM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股东出资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衡平——兼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云亭法评|股东通过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以恶意逃避债务,被法院判决依旧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债权人能要求原股东承担责任吗?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何理解?
债权人利剑——执行阶段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最高法院:原股东未届出资期限明知公司存在债务恶意将其股权转让,属滥用出资期限利益逃避债务的行为,应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